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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9 13:32:45瀏覽607|回應3|推薦5 | |
以下綠色這段話,是我在哇新聞人家留給我的話。
太多人已經思考過,並得出類似結論,或者可以歸結成: "人為設計的系統,永遠不可能完美。而且缺陷始終會出在人本身。" 但是問題不在這是哪個聖人或哪本聖經提出的... 問題在我們活在不完美的系統中,接下來咧... 一點一點修正它,或全盤放棄它? 若依照你的回答...我想這個討論正在失去"廢死"這個焦點... 當證據因為目擊者受限於"日常思考模式中的失誤和誤判"... 加上參與調查者可能怠惰... 加上審判者具備"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這個觀念的人,不到一成... 把上述全部加起來,不只死罪,全部的罪要成立都有商榷的餘地。 畢竟誰是那個能脫離人類非理性盲點,來認定甚麼才是"客觀證據(物證)加上無瑕疵自白"的人? 我嗎?顯然不是...你嗎?...還是誰? 若我與你繼續這麼探究下去,其實已經廢了法律這個人為系統存在的正當性! 我們圖謀的,可比廢死聯盟想幹的還偉大咧! 我衷心感激這位網友的批評指教。
以下是我的看法的回應:
一點一點修正它,或全盤放棄它?
這個問題陷入非黑即白的謬誤。
我想,"真正"的問題關鍵是:
採取"什麼"行動修正它?
我覺得,法學教育應該開設此一"認定證據"的邏輯方法問題部分的課程。
但是我所受的法學教育是不教的,這些是我在另外一個專業的領域學的。
因為法學大師完全連這件事情(認定事實的方法)都意識不到,當然更別提要開設此一部分的課程。
不改善認定事實的品質,奢談司法改革的內容難道不空洞嗎?
我支持陪審團制度!
但是在陪審團接觸個案資料之前,應該上一下介紹這些"認定事實"的方法的概念的課,否則結論等於更加荒謬。
我說臺灣的司法品質有問題,是有根據的。請見下面的解釋。
~~~~~~~~~~ 今天假如各位是法官 假如一個小鎮裡有5台藍色的車 有25臺綠色的車 證人的辨識率是80% (此處辨識率80%的意思是
藍色車有20%會誤指認為綠色車
綠色車有20%會誤指認為藍色車)
請教大家
當一名刑案目擊者看到一臺"藍色的車" 那臺車真的是藍色車的機率有多少? ~~~~~~~~~~
THE ANSWER IS 0.44(44%) 比丟銅板(50%)的機率還低! 代表證詞根本錯的機會比對的機會更大! 你說有幾個法官會"不採信"目擊者"證詞"? 此段綠色套字的計算證明,僅供有興趣的人參考。
數字只是佐證,觀念才是王道。
真正為藍色車=(5x0.20)+(5.x0.80)=5
真正為綠色車=(25x0.80)+(25X0.20)=25 被目擊者認定是藍色車=藍色車被目擊者正確認定為藍色車(5x0.80=4) +綠色車被目擊者錯誤認定為藍色車(25x0.20=5) =4+5 =9
ANSWER: 當一名刑案目擊者看到一臺"藍色的車" 那臺車真的是藍色車的機率有多少? =被目擊者正確認定為藍色車的確是藍色車無誤數/被目擊者正確或錯誤認定是藍色車總數 =(5X0.80=4)/(9)
=4/9
=0.444444444...........
(機率習慣取2位數 4/9=0.44)
前例數字是會變動的。 但什麼時候是"有效"證詞? 結論是 當"目擊者證人證詞的失誤率"明顯比藍色車"比例"還低的前提下,
就好像: "藍色車比例" 是"長","目擊者證人證詞的失誤率"是"寬"。 要有兩個變數"同時"存在,才 能夠求出 "面積"。 然而這就是一般人"不會" 注意到的大盲點! 我期待, 因為法官的潛在危害性太大了,所以不能連怎麼認定事實的邏輯理論是什麼,都不知道。至少要讓我們看到,他們有持續學習的誠意 ! 物證是有比較客觀可供鑑定 。其實物證鑑鑑定亦是上述一樣的過程。 可是人證呢?
除了凡是人必有的看錯、記錯、說不清楚、以及聽者會錯意 、刻意曲解等等 這些不可能克服的生物限制之外 ,再加上刻意說謊問題,不信你給政客們測謊看看)。 這些問題只屬於"認事用法"的"認事(怎麼判讀證據)"部份而已。 認定事實的邏輯與適用法律的邏輯是不同的兩回事 !
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在此例是證人)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記得高中數學的貝氏定理嗎?) 這件事有接觸過邏輯的人應該會聽過,只是都忘記了。 但是我請問你,不要說台灣,世界上有幾個法官有此一觀念?
我敢說很可能不到2成(有一成就偷笑了)。
每個法官在判決時,不考慮這些認定事實的方法,那麼真相很容易就會與料想出現一段不算小的差距。
~~~~~~~~~~~~~~~~~~~~~~~~~~~~
有人真的不相信『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在此是證人)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這件事。
但是,
『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在此是證人)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這件事, 根本不是信仰問題,而是邏輯問題! 不能因為不知此事就否認此事 (邏輯學上的訴諸無知謬誤)
++++++
關於前例數字部份,其實就是書裡的例子,我只是全文引用而已,不是我自己發明的。各位可以查閱該內容。 數字是多少並非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觀念"!
結論是,
當目擊者證人證詞的失誤率,
明顯比藍色車比例還低的前提下,
目擊者證人的證詞才有效。
那個例子只是該書的引子, 證明"直覺"的確是"遠遠超乎各位想像"的程度,在誘導我 們這些自我感覺良好的自稱"是萬物之靈的人類。
"""""""""""問題在我們活在不完美的系統中,接下來咧... 一點一點修正它,或全盤放棄它? 若依照你的回答...我想這個討論正在失去"廢死"這個焦點..."""""""" ========================= 我對這位網友的回答:
是的,"一點一點修正它"。
真正的問題關鍵是,採取"什麼"行動修正它?
其實我的立場暫時是比較反廢死的。 至今仍尚未轉向,以後我不敢說。
但是正因為我的立場是比較反廢死的,所以更提醒我要看看另外一邊廢死的聲音,看看我是不是又被以前一直覺得是"真理???"的事蒙蔽了,也很不識趣(我自己知道)的想提醒一些像"以前跟著直覺感覺走的我"一樣的人,不要重蹈覆轍。
結果咧?
當然是頭破血流,萬箭穿心。 你可能也看到過了,有反廢死的人公然在網路上要槍斃我!
呵呵!
無奈!
我的重點在於:
因為
法官掌握當事人生死、
法官掌握當事人自由、
法官掌握當事人名譽、 法官掌握當事人財產、 就好像醫生掌握生死一樣, 就好像醫生掌握健康一樣, 所以必須時時提醒鞭策自己,盲點陷阱在哪裡,不要踩到路上的坑;
就好像開藥給病人時要時時想到這藥物有何副作用,要小心監測一樣。
但是我所觀察到的實際情形,
很多法官基本上對"自己"身為"人"的"理性"有過度樂觀的"迷思與自信",
甚至不知道這些坑(陷阱)長什麼樣子,大到超乎想像的情況。
法官做久了,真以為自己有把握認定事實!
殊不知那些其實很多經不起掀開檢視。
越熟悉內情的人就愈清楚,
如果是這樣,
怎麼保障每個人的人權不被司法,假"正義之名"不當侵害,
例子不勝枚舉不是嗎?
我說這話絕對負責。
事實上我一直很想以此為題,寫實證研究文章。
只怕到時數字出來會很難看,掀開了潘朵拉的盒子。
問題是,
不完美怎麼辦???????????
不完美所以要更謙卑!
我覺得司法及大眾的謙卑程度,與事實理盲程度是不成比例的謙卑不夠。
很多法官連自己事實認定錯了都不知道..................
法官要認定事實,必先知道"事"要"怎麼認",才能說服我們你已經考慮到了。
如果法官永遠不知道,證人的證詞是否有效,那麼法官如何保持裁判的品質?
第一階段的認事(認定事實)就有瑕疵, 第二階段的用法正確又如何? 第一階段的"認事"(認定事實)是事實問題、邏輯問題與法律的社會立法決定無關。 第二階段的"用法"(適用法律)是政治問題、多數票立法問題、道德觀評價 問題,請勿混淆! 一般的法學教育,只教了法的條文與法的法理道德評價, 大部分法學大師(不點名),根本沒人知道"事實 "要"怎麼認定"(正確的認定事實的邏輯方法觀念),如何培養出不荒謬的司法官與律師呢? 我覺得,法學教育,應該開設此一邏輯問題部份的課程。 但是我所受的法學教育是不教的!
似乎邏輯學只限於三段論法一節而已,這些是我在另外一個專業的領域教的。
因為法學大師完全連這件事情(認定事實的方法)都意識不到,當然更別提要開設此一部分的課程。 不改善認定事實的品質,奢談司法改革的內容難道不空洞嗎? 司法改革應該要先加強基礎邏輯教育。
我支持陪審團! 但是在陪審團接觸個案資料之前, 應該上一下這些"認定事實"的方法的課,對於證據的判讀的誤區究竟在哪裡要有點意識,才不會輕易地做出誤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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