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 直言集/媒體自重自律 新聞自由才可貴
直言集/媒體自重自律 新聞自由才可貴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12.08.18 02:45 am
壹週刊偷拍小S等人的露天派對,2001年事發,如今終於定讞;台灣社會這十一年間大幅變化,媒體與個人名譽、隱私的界限一直在拔河;透過訴訟、大法官解釋,媒體不能再空喊公共利益,要自重自律,才能爭取到受人尊敬的新聞自由。
從誹謗、跟追、到妨害秘密判決、罰鍰,隨著個人意識抬頭、新聞競爭壓力,媒體面臨比過去更多採訪上的挑戰。
大法官509號解釋是一個里程碑,確立誹謗「確信為真實」、「合理查證」的免責原則;言論自由重要,個人名譽權也要保護。689號解釋進一步指點「合法跟追」的方向,新聞自由重要,個人尊嚴、活動自由也受保護。
小S等人露天派對被偷拍案,最高法院作出判決捍衛公眾人物「非公開活動」的隱私權;連執法單位都要經過法定程序才能「侵門踏戶」或監聽監錄,媒體更要遵守法律紅線。
當個人權利與新聞自由發生衝突時,個人權利並非當然優先;但新聞自由並不是為媒體存在,而是為社會公益賦予媒體的衝鋒「武器」,媒體應該小心運用,不可為商業利益,以自由為名任意侵害他人隱私或名譽。
媒體加上高科技的傳播,被報導者受侵擾的傷害,不知是以往的多少倍?公共利益與隱私尊嚴的維護,多數時候並不難判斷,媒體人心中的那把尺,法律紅線已是最低界限。
【2012/08/1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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