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身分在台灣,正逐漸被政治操作成一種「身分原罪」。近期因民眾黨新任陸配立法委員李貞秀上任,再度引爆「是否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爭議。李貞秀多次說明,自己已嘗試透過各種管道出具已不具中共國籍,但問題恰恰在於,在兩岸分治、政治對立的現實下,中共不可能為個人出具「喪失國籍」的官方文件,這也使台灣行政機關陷入以文件為唯一依據、卻永遠無法被滿足的死結。
筆者要強調的是,這樣的行政解釋,早已不只是單一政治人物的政治糾紛,而是制度性地切斷陸配的參政可能性,更進一步波及陸配所生第二代,未來從軍、任公職乃至服國家義務的基本權利。當國家以無法達成的證明作為門檻,實質效果就是全面排除。
首先,必須釐清中共的國籍制度,其採用「屬人主義」,是以血統主義為核心,只要父母一方具國籍,子女原則上即被視為具有國民身分,且是否「實際承認」往往取決於政治與行政需要,而非個人意志。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外國」,因此陸配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北京視為「國內移動」,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 9 條的自動喪失。
再回到中華民國憲法與現行兩岸法制的現實。中華民國憲法並未完成對兩岸主權與人民身分的最終定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本身即是承認「尚未終結的政治狀態」下所設計的過渡法制。在此情況下,行政機關若將「是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視為單一、絕對的法律判準,卻忽略其取得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實質上已將憲法未解的政治問題,轉嫁為個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現行用《兩岸條例》認定「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來發身分證及確保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參政權;但在陸配真得要參政時,內政部又突然引用《國籍法》把李貞秀當作外國人來看。
再按照其對國籍法的解釋,只要「具有外國國籍可能性」,即不得擔任公職,那麼問題就不會只限於陸配。以國籍法第 20 條為例,中華民國國民若取得外國國籍,即不得擔任公職。若行政機關真的採取最嚴格的形式標準,那麼現行政府體系中,亦存在出生背景、家庭身分明確涉及中共國籍體系的人員,理論上同樣應受檢視。若選擇性適用,只針對陸配與其子女,顯然已非法律一致性,而是政治選擇。
最具爭議性的則是擔任國防部發言人的孫立方中將,1982年,14歲才輾轉從大陸經由日本來到台灣,按照現行解釋,至今絕對仍具有中共護照及國籍,且還沒有證明其已經完成放棄,是否應該被強制退伍呢?
總結來說,當「兩岸身分」被過度政治化,最先被犧牲的,往往不是政治人物,而是無辜的民眾。陸配所生第二代,可能在成年後才發現,自己即便在台灣出生、成長、受教育、服義務,仍可能因父母身分而被質疑忠誠,甚至被排除於軍旅與公職體系之外。更嚴重的是,現役軍中已服役的陸配第二代,未來不排除面臨重新審查甚至退役的風險。
現行法律把「兩岸身分」當作忠誠的唯一來源,卻忽略忠誠本來就是可以被實踐證明的。當國家一方面高喊兵源不足,另一方面卻可能用身分排除願意服役的人。這不只是制度漏洞,而是國家對自身公民信任的動搖。若忠誠必須由血統決定,那麼民主與法治,終究只是空談。
(作者為淡江大學戰略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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