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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4 17:58:03瀏覽315|回應1|推薦1 | |
這是跟最近相關有爭議性的執行死刑犯的槍決議題有所關聯。 在問與答的部份,非常的發人省思; 有些機會真的連給都不必給...尤其對象是所謂的死刑犯! 看到某段真的有種氣到令人髮指的恐怖與駭然。 要看全文請三思,雖然僅有文字述說,但是血腥味十足! -------------------------------------------------------------------------------------------- 專業、內行的說明: 把問題點指出來了,看過覺得有道理外還對犯罪心態與現場------- 是應鄉愿、慈悲,還是重典能治亂世 --- 願台灣能人人有法治理念,大家平安過日子! ----- Original Message ----- 如果你反對廢除死刑,請轉寄出去! 記者賴仁中╱專訪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看過數百個命案現場, 被殘酷手法殺害後的屍體躺在那兒, 它的悽愴與悲涼觸動著這位資深警探的心靈深處, 讓他無法想像,冷血殺人犯不給受害人一絲生機, 為什麼現今會有一種聲音說「要給死刑犯機會」、 「請寬容他們」、「他們悔改對社會是正面的…」。 侯友宜說,在上位者、做決策的人應該第一時間去刑案現場 去感同身受現場的震撼及被害人的慘與痛, 不能只看隔了一段時間後犯罪者表現悔過、無辜的外型, 有了親臨現場的深刻體驗,再來談論要不要廢除死刑。 他認為死刑是對重刑累犯的最後一個遏阻動作, 實證上死刑存在,對遏止暴力殺人犯罪有具體效果, 並不是一些人說的與治安好壞沒有關聯性, 因為「要看的是質,不是量」。 (註:本文基於公益必要性,文內有殺人場景與情節的描述, 請讀者斟酌是否全文閱讀) 嫌犯事後落淚 只是假慈悲懺悔 記者問:看過這麼多犯罪現場,它帶給你什麼啟示? 依你長年接觸嫌犯的經驗,有多少犯罪者會真心悔改? 侯友宜答:一件殺人命案,只在事後看一些資料或照片, 這些是冰冷的, 無法身歷其境感受第一現場的驚悚震撼與兇 等後來看到的,只有犯罪者「鱷魚的眼淚」。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 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 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 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 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 這時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 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 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 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 幾乎每個死囚 都是假釋後再犯 大家看到的外型,並沒有看到內心那一塊,就像是冰山, 只看到露出水面的部分,看不到冰山底下深沉的一面。 這是真懺悔,還是假慈悲的懺悔、一種哀求、為自己某種目的懺悔?
沒有感受過被害者被害當時的場景, 感受的不平衡,加上只看到冰山一角,容易產生很多錯覺。
讓做決策的人和人權團體到現場, 親臨了解所發生的狀況, 以及犯罪者剛被逮捕時鉅細靡遺描述的犯罪情節、還有現場 深刻去感受案發時肅殺的場景,若真正感受了, 你會覺得「這種人讓他留在人間有意義嗎?」 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
有沒有這種可能? 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 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會獲判死, 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 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只有殺害直系血親或性侵殺人、強盜殺人、 惡性重大的結合犯、集團性綁架撕票才可能判死, 而且是蓄意的,如果是過失、自衛都不會, 我的博士論文是做性侵害殺人研究, 十二件個案也沒有都判死刑, 有的是未成年,有的過程當中被認為「其情可憫」, 你看連這麼惡劣的犯罪都沒有百分之百判死啊!
台北市刑警大隊和刑事局的時候看過有的被害人被一刀一刀的剁、 或殺了幾十刀,那叫殘忍、沒人性, 但當年陳進興三人犯下方保芳三死命案,用殘忍不足以形容; 我一進去,第一眼看到方妻張昌碧陳屍手術台下, 被膠帶綑綁雙腳和蒙眼,平躺地下,眉心中一槍貫穿,腦漿流出。 回頭見旁邊廁所門開著,方保芳也被蒙眼坐馬桶上, 穿著西裝,領帶略歪,手術服剛脫下放在旁邊, 手上還戴著手術手套,兩手下垂,也是眉心中一槍, 血液往下滴和往後噴。 腳未穿鞋,眼同樣被蒙,上蓋一毛巾, 兇手頂著毛巾近距離射擊,一樣一槍貫穿,腦漿噴出。 三槍解決三個人,我當場起雞皮疙瘩, 這是叫行刑,不是義憤殺人、情緒性殺人哦! 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 那時他已被判死刑確定,沒有心防了, 什麼都講,他說當時高天民剛割完雙眼皮, 一起身,把病人穿的手術服一脫下, 兩個人就把方保芳拖進去槍斃, 方妻直接在手術台旁斃掉。 陳進興把女護士拖到雜物室, 女孩子拜託他、求他都沒用, 陳進興殘酷傷害她又拖到浴室, 命她趴在地下,看著她全身顫抖, 仍一槍給她斃命。
陳進興描述這一段時,還邊講邊笑, 口沫橫飛說: 「我就把他如何如何」、「他嚇個半死」等, 像是完成一個非常棒的作品一樣, 按理經過一段時間沉澱, 談這個問題應該是慚愧、帶著悔過 不應該顯現輕蔑、愉快的心情。 我當時想: 「這人根本是魔鬼,如果讓他出來,還得了啊!」
他們完全沒有,把三個無辜的人眼睛一蒙就槍斃! 殺的還是幫你忙的人,相較之下, 給他們死十次,也是應該 脖子、身體和腳被綁三十多公斤啞鈴, 手指被剁,身體遭重擊毆打, 你看嫌犯有多惡劣,人質已死掉八、九天, 還繼續勒索要錢,勒索期間有四、五天沒電話進來, 就是在處理屍體。像這種嫌犯,還要給他們機會?
會犯下判死罪的保證不再犯,那是OK的, 但這些人哪個不是幾進幾出監所, 都是經過監所教化後假釋出來的。
嫌犯方金義六十幾年先犯恐嚇罪,關出來再犯強盜案、性侵 並殺害一名舞女,曾判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 關十幾年假釋出來再殺第二名舞女,還性侵分屍洗劫財物; 他們都是先犯一些罪,一直累積, 累積到一個程度,最後犯下駭人聽聞的案子。 假釋後再犯白案、方案。 「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 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 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 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 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 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認為死刑與治安沒有顯著關聯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 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 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父執輩那個時代, 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 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 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 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 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 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 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你是否贊成用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依我創造的名詞雖判了終身監禁,但關上三、四十年, 認為他老了、沒什麼作用了, 還是給他出來,這種「虛擬的終身監禁」比例佔很多。
因此日後就算有終身監禁制度, 實質的終身監禁也可能變成 每一個犯罪者都講得很好聽, 說:「如果把我關到死,乾脆把我槍斃算了」, 嘴巴這樣說,但法律改為終身監禁, 還是會期待,期待出現虛擬的終身監禁, 讓他有機會可以出去,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也會想。
真要執行時,問問那些行刑法警就知道, 被帶去槍斃的時候,哪個人的腳會不發軟。 因此討論終身監禁其實沒意義。 就算真有,對監所也是極沉重的負擔。 萬一他在裡面殺人,又多出一個案子要多審好幾年, 甚至還可以放封出來走一走。
可是有些趨勢又流回來了啊! 比如美國某些已廢死的州又恢復死刑。 何況法律沒有所謂世界潮流, 法律要能跟民情結合,不能落差太大。
拚命打官司,一打多年,你怎麼看? 有時發回的理由不是很適切。 只是法官為了慎重,所以時間拖長, 這也是死刑犯拖延時間的一種訴訟策略。
打公用電話嫌犯被逮捕後, 先說屍體埋在大園,我直覺他說謊, 跟他說你不說實話就走著瞧! 後來吐實,帶我們到汐止挖出來, 很慘,殺了好幾刀,澆汽油燒了之後再埋起來。
只問「屍體怎麼挖出來的?」 當然是嫌犯帶我們去挖的啊, 其實這不是重點,但法官認為, 律師提出來了,所以有義務問我。 搞來搞去又開了一次庭,但似乎也不能怪法官, 因為死刑犯跟律師請求一定要傳這個證人來問。 黃妻每次開庭都哭得很傷心,退庭出來後還在哭, 每一次開庭,就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一次傷害。
若是法律可以不執行,第一線辦案同仁看到通緝犯就不要抓 這些本來根本不是問題,而是被人挑起來,變成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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