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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2007/10/23 16:02:01瀏覽895|回應2|推薦3

值得大家了解的文章,供您參考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而且 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親人過世,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

各位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希望能降低自殺率,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

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死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一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 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死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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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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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14/稅務法務 2007/11/29
2007/11/29 11:11
《依法論法》限定繼承 必須提出遺產清冊

【崔慈悌整理】
立法院此次推動民法繼承編的修正,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由現行的概括承受,改採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 限定繼承」為主。其實「限定繼承」以目前的法令也可以聲請,但提出的人相對較少,除對法律認知有限外,與手續較麻煩且要受到一些限制有關。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聲請期限的計算方式不同,後者是「知悉後兩個月內」,但前者卻是從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聲請。也就是說,不管你知不知道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只要死亡時間超過三個月,就不能再聲請「限定繼承」。

聲請「限定繼承」要交付給法院的資料,除了與「拋棄繼承」相同的幾項外,最重要的是必須提出「遺產清冊」,也就是要向所有和被繼承人有往來的銀行等金 融機構,調出帳戶存款、借款等,還要向地政機關調出其不動產資料,另外像是私人債務、其他動產、投資等,只要是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都要列在遺產清單 中,如果有哪個銀行不願意給你資料,就可能受到拖延。

許多民眾經常會弄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尤其是身為子女、孫子女,若因父母離異等因素,與上一輩平時沒聯絡,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時,可能已錯過聲請「限定繼承」的時間,或者雖來得及辦理,卻因為要在短時間內無法造出一份遺產清冊,以致未提出聲請。

聲請「限定繼承」後,法院依法會對外進行長達三個月以上的「催告」,這段期間內,被繼承人的財產會遭到凍結,即使繼承人想拿一部分出來作為喪葬費也不 能,因為法院要看是否還有其他債權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等催告期結束,法院會依據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先負債務的清償責任,有多餘的才能夠繼承。

這段催告期間內,如果有些人提出的債務請求,並不為繼承人所接受,例如被繼承人的朋友突然拿出一份借據出來,卻無法明確看出是被繼承人的借款,此時就可能會走向訴訟,案子也會變得更複雜,不是一天、兩天可以解決的事情,被繼承人財產遭到凍結的時間也會拖上很久。

此次修法,對於「限定繼承」的聲請時間,已傾向改為「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也就是要從繼承人知道繼承的事實後才開始起算。

另外,對於「遺產清冊」,也傾向於朝「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的方向修正,不必在聲請「限定繼承」的同時就要呈報上去,這是較合理的作法。

(得耀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兆環口述,崔慈悌整理)
水清魚讀月,林靜鳥談天。聽風入林,冥冥然,自有一番逸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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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感謝您
2007/10/25 00:03

真是獲益匪淺

以前只知道要勸朋友辦拋棄,原來還不夠。。。

非常謝謝您提供的資訊

路子(ROUE) 於 2007-11-05 13:54 回覆:
不客氣。

若有機會,請多告知身邊友人,減少不幸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