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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 17:55:42瀏覽212|回應0|推薦1 | |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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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