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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臺北市處理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暫行作業程序/2015年11月
2015/12/06 12:01:49瀏覽275|回應0|推薦0

訂定臺北市處理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暫行作業程序

臺北市政府(10411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437800000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研議納管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並修正「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期間,維護臺北市(以下稱本市)相關兒童遊戲場營業場所消費安全及消費權益,訂定本暫行作業程序。

二、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指有提供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服務之無動力、非機械式設施之室內收費遊戲場所。

三、其他各行業附設之兒童遊樂設施及含有兒童遊戲設施複合式營業者,依本府93324日府社六字第09306061100號函送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各局處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決議重點辦理。

四、本市處理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作業程序如下(如附表):

(一)依本府社會局或相關單位通報或受理檢舉案件。

(二)本市商業處派員查察營業屬性及行業別:

1.屬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者,由本市商業處提供稽查資料予本府社會局,同時通知都市發展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等單位,確認其是否符合各管法令規定;如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由權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業者改善。

2.非屬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者,由本市商業處將相關稽查資料通報相關單位依權責處理。

(三)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符合各權管規定者,由本市商業處輔導業者自主管理,同時函請業者檢具所設置兒童遊戲設施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之「保證書」、「安全檢查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證明」等資料,向本市商業處完成報備程序。

(四)業者依期限完成報備程序者,由本市商業處督導業者每年出具自行檢查報告;未依期限完成報備程序者,由本市商業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限期業者改善,並公告相關訊息,同時副知本府消保官及相關單位。

五、本暫行作業程序分工事項如下:

權管機關    分 工 事 項

社會局     辦理營利性兒童遊戲場人員講習或訓練、資料彙整等相關事宜。

消防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消防管理等相關事宜。

建築管理工程處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設施逃生通道及動線等公共安全等相關事宜。

環境保護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週邊環境衛生等相關事宜。

衛生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室內環境衛生等相關事宜。

都市發展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符合規定等相關事宜。

商業處     主管百貨公司、賣場等營利性兒童遊戲場及其他專營營利性質兒童遊

         戲場之稽查、通報及輔導業者自主管理。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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