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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上路
2014/11/23 18:28:52瀏覽385|回應0|推薦0

總統接見「國際兒童人權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上路 兒童與總統有約」代表一行

總統府新聞稿 1031120

馬英九總統今(20)日上午接見「國際兒童人權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上路 兒童與總統有約」代表一行,除宣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即日起正式施行,並說明政府保障兒童人權之具體作為。

  總統致詞時表示,今天是「世界兒童人權日」,也是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25周年的紀念日,該公約是國際間保障兒童權利的重要文獻,其基本概念為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或父母的財產,也擁有與成人一樣不能被剝奪的權利。同時,該公約是目前國際間締約國最多的一項國際公約,全球196個國家中,即有193個國家簽署或參加該公約,堪稱兒童權利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總統並正式宣布,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從今天起正式施行。

  總統向與會者說明,我國於1971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後,即無法再簽署或加入任何該組織推動的國際公約;為打破此一困境,他上任之後,對於國際重要公約,首先依照條約締結程序,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施行後,將批准書送至聯合國秘書處存放,雖然未獲接受,但立法院已將各公約內容變成國內法,除適用於行政與司法機關,人民亦可據此主張權益,「實質上與締結條約並無不同」,因此我國雖不是《兒童人權公約》的締約國,但該公約在國內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這是我們突破國際孤立的重要方法」。他已經指示法務部進行通盤檢討,研議其他國際公約是否可比照辦理,俾使我國未來參與國際公約與活動時不致被邊緣化。

  總統談到,為保障兒童權益,政府已陸續檢討與完備國內兒童權益法制,例如該公約提到未滿18歲人之犯罪不得處死刑,但我國《刑法》原規定未滿18歲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仍得處死刑,與該公約之內容相悖,自民國94年修正後,政府才能在不違反該公約的情況下制定施行法,未來政府也將澈底執行相關法規,以保障兒童各項權利。

  談及政府保障兒童之具體作為,總統說,我國懷孕婦女可請安胎假,讓母親安心待產,產後政府另提供生育補助。此外,家中有0歲至2歲以下幼兒的父母可請最多一年的育嬰假,同時申請6個月的津貼,金額為月投保薪資的60%,深受民眾歡迎,另提供育兒津貼,迄今已有超過25萬名兒童受惠,去(102)年補助金額更達新臺幣50億元,臺灣也是亞太地區極少數實施該制度的國家,「在保障婦女與兒童這兩個領域都有加分」。

  針對兒童與少年受保護權的部分,總統指出,受虐兒童與少年的人數去(102)年有1.6萬餘人,較101年時減少2,800人,但政府不會以此自滿,今後將持續推動兒童保護措施,確保所有的兒童與少年都能在健康及安全的環境成長。

  總統並以他在擔任臺北市長期間推動中小學生學習游泳為例,說明教育兒童正確觀念的重要性。總統說,每年暑假皆有為數不少的青少年因不會游泳或缺乏正確的水上安全知識而溺斃,「這是國家的恥辱,也是大人的責任」,他在市長8年任內共興建及改建80座游泳池,同時要求學生學會游泳,使北市學生游泳檢測合格率超過八成以上,目前全國中小學生游泳檢測合格率也已提升至55%,期盼持續透過水上知識與技能的教學,保障兒童的人身安全。

  總統也提到,政府除應保障兒童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更要保障渠等的受教權。他昨(19)日接到總統府資政李家同來信,提及渠在輔導國中學生的過程中,發現有些學生不僅無法掌握國小就應嫻熟的數學知識,連26個英文字母也無法記熟。總統強調,學生是廣義的兒童,政府與教師有責任讓各年齡層的學生具備應有的基本學問,確保渠等能獲得充分的教育,健康快樂地成長。

  最後,總統表示,今天的與會者包括客家、原住民與新住民等各個族群,以及不同年齡的兒童及少年代表,期盼透過彼此的對話與交流,提供政府未來施政參考。

  訪賓一行40餘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陪同,前來總統府晉見總統,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衛生福利部次長曾中明、立法委員王育敏、鄭汝芬及蔡錦隆也在座。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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