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
2016/03/30 20:00:43瀏覽3379|回應0|推薦5

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

陸台國際有限公司  著作權所有

◎尊重著作權,轉載請註明出處2007/12/25

 
  一、OBU
    (一)什麼是OBU?
      OBU是Offshore Banking Unit的縮寫。是指某個本地的銀行得到國家特許,而在境外的某個國際金融中心經營國際銀行業務的海外分行。

例如,我國的兆豐銀行得到金管會或中央銀行的特許,跑到政策、法律及稅務上給予優惠,又沒有外匯管制的瑞士、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地區)或英屬開曼群島及百慕達群島等免稅天堂,甚至汶萊國際金融中心(Brune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杜拜國際金融中心或馬來西亞納閩島(Labuan)的穆斯林金融中心去開設海外分行,以經營國際銀行業務。這個兆豐銀行在海外某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分行,就是OBU。

                                       
    (二)希望相隨,有夢最美
      遙想當年,台灣曾經是“亞洲四小龍”中表現最為優異的國家,多項經濟指標名列第一。但以亞太地區而言,香港、新加坡似乎更早就發展成為金融中心。

因此,為滿足我國對外貿易及企業投資全球之需要,加強參與國際金融活動能力,發展台灣成為區域性的「亞太區域金融中心」,進而壯大為「國際金融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到時除了繼續穩坐大哥寶座外,更可“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MONEY以待之”。如果老共犯台,美金、日圓、英鎊、馬克、法郎、澳幣及歐元等(盧布好像不通)的“發行國”可能通通都得跳出來。「國際金融中心」如果沒氣,國際金融秩序恐怕也要大亂。好個“挾外幣以令諸猴”,哈~哈~哈~!

                                       
    (三)沒有OBU,哪來的「國際金融中心」
      但是沒有「境外金融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哪來的「亞太區域金融中心」,更別談「國際金融中心」了。為此,中央銀行於民國72 年初擬具了《境外金融業務分行特許條例》草案,特許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境外金融分行」(Offshore Banking Branch),並制定相關法規,以作為營運準則與法律依據。草案同年年底到了立法院,不知什麼道理,“官大學問大”的立法院“諸公”將此條例改名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從此,我們就跟“境外Offshore”及“分行”說拜拜,只剩下“Banking”。

所以,我們《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法規英文名稱為“Offshore Banking Act”,而獲得特許可以經營此項業務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則稱之“Offshore Banking Branch”。此舉讓我們這些市井草民,見識到這些“諸公”的學問真個是「仰之彌高,鑽之彌堅」,“唬弄”老百姓,真的不打草稿~~甘拜下風,ORZ~~

                                       
    (四)OBU~加油!國際金融中心~加油!
     

古諺云:「嚴官府,出厚賊」。在過去,只能“賊”在台灣,無處可去。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在官府多年的嚴格調教之下,我們的“賊”,是“越來越厚”。加以越來越開放的環境,再管下去,就成了「官府“嚴”,厚賊“出”」。兩隻腳的賊,坐著四隻腳的錢,通通出逃到“境外金融中心”去了!

根據政府所頒佈「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的「金融市場套案」計畫中,對於OBU的執行計畫內容是,「持續強化OBU 功能,放寬OBU 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範圍,促使OBU 成為台商、華人及外國人在亞洲之資金調度中心,並發展OBU 成為境外資產管理單位,並配合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需要,開發多元化之金融服務。」,以全面提昇我國金融業國際競爭力。

我們認為,在OBU既有的基礎上「強化」與「放寬」,固然重要。但「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賦稅環境」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而且不應該只是針對「金融產業」而已。我們相信,一個低稅賦與開放的金融環境,才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基本條件。君不見,離我們最近“鼻屎大”的香港、新加坡,不正是如此嗎? 所以,

       

OBU:是某銀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海外分行的簡稱。

OBU(Offshore Banking Unit)=OBB(Offshore Banking Branch)

OBU不是境外公司:只有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而沒有OBU公司(OBU Company)。

OBU帳戶:是指某外國公司(在台灣多屬國人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在OBU所開設的帳戶。

OBU不是境外金融中心:境外金融中心是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OBU是境外金融中心的基礎:沒有OBU的具體金融業務,境外金融中心都只是夢!

現在我國的OBU:是法律上“擬制”的“境外”金融分行,你在香港或更遠的杜拜都找不到OBU。通常它就藏在你隔壁銀行的二樓外匯部門中(一套人馬、兩塊招牌),一到了OBU,你就“出國”啦!(千萬別到了香港的某個銀行跟行員說,你要開一個OBU帳戶,保證他一定是滿頭霧水。你要說開個境外公司的帳戶就對啦!)

我國的OBU帳戶:OBU在“境外”,所以只收“外幣”。新台幣不收,人民幣也不收!

OBU免稅:我國的OBU免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通常享有不必提存法定存款準備金、不受放存放款利率限制、不受外匯管制、減免營業稅、印花稅與所得稅及不必扣繳利息所得稅等優惠。);你的OBU帳戶,稅照課!所以,是“銀行”免稅,不是你帳戶內的“銀子”免稅!詳情請參OBU與最低稅負!

OBU利息較優惠:因為辦理OBU業務的銀行在許多方面都免稅,所以營運成本較低,當然給予OBU帳戶內存款的利息會較高。而且還可以在利率及手續費上討價還價!

OBU裡面有多少錢?:根據我國央行96年9月所做的統計數據顯示,已開業營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共有65家,其中本國銀行38家,外商銀行27家。全體OBU的資產總額為858.47億美元。資產總額中,本國銀行OBU約占74%,為632.81億美元;外商銀行OBU約占26%,為225.66億美元。

有多少人跟我一樣利用OBU?:有多少人在OBU開戶,我不是金管會,所以沒法告訴你。但根據上述資料,跟你一樣的(也就是“非金融機構”)存款大約有占OBU總資產的31%,也就是境外公司及外國人在我國OBU存款達到266億美元。

OBU存戶資料保密:當然,銀行本來就有保守客戶資料秘密的義務。(銀行法第48條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8條)

哪些情況下我的OBU帳戶會被查?:你欠稅、你是詐騙集團、你洗黑錢、你蒙主寵召時(遺產稅)、你是經濟犯準備偷渡時、你是公職人員又很怕“陽光”時、你“歪哥”收受政治獻金、你被通緝、你貪污受賄(不含“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你走私軍火、你盜賣又散佈A片、你販賣人口,你是個作奸犯科的傢伙~~人人皆得“查”之!

我還是覺得OBU不安全怎麼辦?建議你可以到“萬那杜”去開一家境外銀行,再把錢存到自己的銀行去,就一定穩的啦!至於如何設立或操作,可以請教胡〤九先生。

    (五)如何在台灣開立OBU帳戶
     

截至2007年11月底,在台灣已開業營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共有65家,其中本國銀行38家,外商銀行27家。可以說目前台灣各大銀行幾乎都有提供OBU的服務,只要擁有境外公司或是外國護照者皆可以開戶。至於該選擇哪家銀行開立OBU呢?可依據自己的需求,分析各家銀行的優缺點,利率與手續費的多寡來比較,選擇最適合您的銀行設立OBU。

根據我們的經驗與接觸,兆豐銀行(交通銀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合併而成)、上海商業銀行及彰化銀行等因為對於OBU業務推動較早亦較為熟悉OBU相關業務及法令內容,是您不錯的選擇。

此外,海外據點(海外分行)較多的國內銀行,亦是值得考慮的因素。如果提供網路銀行(INTERNET BANKING)服務,那就更佳了。您就可以,“閉門家中坐,電腦接上網,銀行任我選,帳戶任我轉”。

再者,您過去經常往來的銀行,因為與客戶熟悉度高,配合度相對也較佳。

至於,連境外公司或是OBU是什麼碗糕,或境外公司有哪些類型都搞不清楚的銀行,則敬謝不敏。否則,保證搞的你一肚子氣。

如果您認為自己是境外公司的新手,上述三家銀行,建議您可優先選擇。

    (六)OBU提供哪些服務
     

基本上,國內OBU所提供的服務或業務內容大同小異,您要注意的是,某些銀行過去是政策銀行,因此對於外匯操作或衍生性商品不是那麼熟悉。往往會造成你想的和銀行所提供的對不上號”,所以您必須去電詢問並確認銀行承辦人員聽得懂你所說的國語,否則雞同鴨講就很難搞了。

在此要先特別提醒的是,OBU是不收受外幣現金的,同時,也不允許直接將外幣兌換為台幣提取(換句話說,你必須先將OBU帳戶的外幣匯入你國內銀行(DBU)的外幣帳戶,再轉成新台幣提領或匯入你台幣帳戶)。

以下試以兆豐銀行OBU業務範圍為例(資料來源http://www.megabank.com.tw/industrial/industrial05.asp,日期:2007-12-27):

1.兩岸金融直接往來 (本服務項目,近期開辨) :可透過OBU直接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從事匯款、信用狀簽發及通知、進出口押匯之相關事宜。

2.外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您可以買賣國外基金及債券,幫助您分散風,增加收益。

3.買賣國外債券。

4.投資型外匯定期存款 :在保證本金確定回收之下,您只要承擔適當風險,便可能賺取高於市場率的利息收入。

5.帳戶餘額自動優利計息:針對您資金調度的活期帳戶,如果有過多的餘額時,銀行會自動以較優惠的隔夜利率計算利息,以避免您的資金閒置的損失。

6.幣別轉換:可將您帳戶裡的外幣金額轉換他種幣別。

7.外匯保證金交易。

8.衍生性金融商品 :遠期外匯 (FWD)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NDF) 、換利 (IRS) 、換匯 (CS) 、換匯換利 (CCS) 、選擇權 (Option) 等各種金融商,供您規避匯率、利率風險或資金操作。

9.應收帳款承購 。

10.全球資金調度:透過全球網際網路系統,您可以便利地在該行相關國內外分行間,從事無遠弗界的全球資金調度 。
 

    (七)開設OBU帳戶應提供的文件與資料
     

一般而言,許多人可能都是第一次與OBU打交道,因此,除了銀行自己出具的文件外,您所委託設立境外公司的代辦公司應該將必須的文件或資料為您準備好。但有人設立境外公司後一直不捨得去開戶,或 是您所購買是成立了一年以上的現成公司”,此時,除了一般應提供的文件及資料外,您可能還 要提供境外公司的“存續證明”,以表示您的境外公司是處於有效或合法的存在狀況。在上述情況下,您或許會要多費點銀子,請代辦公司提供這些所謂的“存續證明”。

以下是本國銀行OBU分行對境外公司開設OBU帳戶所要求提供的文件,當然,可能每個銀行會有個別的要求,建議您可事先去電詢問。

1.境外公司簽名章(Signing Bar)。 
2.公司註冊證書(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如果是香港公司還需提供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3.公司章程 (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4.首任董事委任書(Appointment of First Directors)。 
5.第一次董事會議記錄 (Minutes of First Directors)。 
6.董事名冊 (Register of Directors)。 
7.全體董事會議記錄(董事二人以上需推舉代表人) 
8. 董事護照及身份證影本。
9.委任授權書 ( 董事為法人董事時需提供) 
10.繳交年費收據、INVOICE、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或其他存續證明 (公司設立時間超過一年以上者) 。
11.周年申報表 (適用於在香港註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 。
12.銀行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海外帳戶(境外帳戶)
   

海外帳戶(或,境外帳戶),就是Overseas Bank Account,這種制度從西元1970年起,開始在英國的海外屬地出現。由於這些小島被稱為境外金融中心,因此其銀行業務也被稱為境外銀行帳戶。起初在歐洲的幾個國家率先使用這個體制,接著美國、巴哈馬、開曼群島與亞洲地區,像是新加坡、與香港地區都提供境外帳戶的設立服務,再加上合理且優惠的稅收政策,這幾個地區後來成為熱門的海外帳戶設立地點。

據統計,目前全球免稅地區人口僅佔1.2%,然而免稅地區卻持有全世界26%的資產,這就是因為許多人選在免稅地區設立海外帳戶,並將資產轉移到帳戶中,以有效理財的緣故。

想要擁有一個OBU或海外帳戶,台灣地區並非你的唯一選擇,許多人選擇至海外開立海外帳戶,不過,台灣地區人士縱然持有境外公司的有效合法文件,在台灣以外地區或國家開立帳戶,像是香港、新加坡等地往往還是需要出具較多的證明與認證文件才能成功開立海外帳戶,另外,由於董事、股東必須親自飛到香港銀行面談,因此除了認證費用後,還得加上機票及旅費的支出。

然而,設立海外帳戶雖然可能需要花費較多的費用,卻也能得到較多的好處。舉例來說,香港地區的稅收制度,是以屬地主義為主。因此若設立一間免稅地區的境外公司並將公司帳戶開在香港地區的銀行,如果帳戶內的所得來源於香港以外的地區或國家,存入香港海外帳戶中的存款或利息在香港地區是免稅的。

      本公司提供境外公司以下的開戶輔導及服務:

1.本國銀行OBU帳戶(法律“擬制”的海外帳戶或境外帳戶)

2.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帳戶

3.本國銀行海外全資子銀行帳戶(例如,香港富邦銀行)

4.海外或境外帳戶(例如,香港匯豐、香港恆生、香港花旗、新加坡花旗、新加坡瑞士銀行等)

5.海外私人銀行

    但是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海外或境外所得並非完全免稅。按照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自98年或99年起,個人之境外(包括港澳)來源所得應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但有100萬元扣除額。
                                       
  三、OBU、境外公司、境外所得(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賦
  什麼是最低稅負制?最低稅負制是一種「課富人的稅,拔富人的毛」的安排,就是一種專門針對“有錢又很會利用(鑽?)稅法漏洞”的“好爺人”,教他別得了便宜(享受租稅抵免及減免等好康)又賣乖(不用繳稅)。讓他跟我們這些“昧走昧游”的窮苦人家一起繳稅的制度。
    (一)個人做為境外公司的股東時,與最低稅負的關係
     

何謂窮苦人家?:個人(每戶)年所得在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的。公司則為年所得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的。(免緊張,我們粉多人都是窮苦人家)

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為何?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最低稅負制是所得稅之補充稅制,所以個人最低稅負亦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稱之“窮苦人家”。“窮苦人家”要扶養配偶、子女及其他受扶養的親屬,這些都是可以扣除的,扣除掉這些或其他可以扣除或減免的,剩下應該繳稅的部分,就叫做“綜合所得淨額”。

一般而言,“窮苦人家”大概都只有所謂的“綜合所得淨額”。通常這些“綜合所得淨額”就是你的薪水總額扣掉上面所稱的親屬寬減扶養額以後的數額,這是你要納稅的基礎,乘上稅率,就是“應納稅額”了!

哪些是“好爺人”有,而你“窮苦人家”沒有的所得?

1. 特定保險給付(你有嗎?)

2. 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你有嗎?)

3.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你有嗎?自吃都不夠了,還想“曬乾”)

4.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如果有,恭喜你了。好好幹,老闆不會虧待你的!)

5. 海外或境外所得(此乃唯一與境外公司或OBU有關的,預計自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但免緊張,你的海外所得必須超過100萬元以上,才要計入)。

所以,把上面1~5全部加起來,再加上前面的“綜合所得淨額”,總共六項,如果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恭喜您,你真的是“脫貧入富”,加入“好爺人”之列。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的部分,按20%的稅率,去繳稅吧!好好幹,國家不會虧待你的!但別忘了,在個人海外所得部分,低於100萬元的,是不必計算在內的。

    (二)公司法人做為境外公司的股東時,與最低稅負的關係
     

公司就簡單了,上述個人是600萬,公司則為200萬。意思就是,賺不到200萬的公司,就甭提最低稅負了。您連適用的資格都沒有!

那如果您一枝獨秀,賺得超過200萬時,怎麼辦?粉簡單,前面不是說過,最低稅負是針對“好爺人”或“大款”的嗎?

如果你是“大鱷”,就別想得了便宜又賣乖(享受租稅抵免及減免等好康)。因此,公司如果賺得超過200萬,那就把你所享受抵免或減免的部分“吐”出來(就是促進產業升級、獎勵參加投資、促進參加投資等免稅所得部分,以及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免稅部分),通通“加”回去!超過200萬的部分,“享用” 10%到12%的稅率。乖乖繳稅,國家也不會虧待你的!

    還是搞不清楚,請參考財政部的最低稅負的官方說帖,讓大官跟您說個明白吧: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1342&CtUnit=1577&BaseDSD=2
                                       

◎尊重著作權,轉載請註明出處2007/12/25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