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08/28 14:27:12瀏覽363|回應2|推薦2 | |||||||||||||||||||||||||||||||||||||||||||||||||||||||||||||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96.08 現行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係針對家庭年收入60萬元以下的學生給予5,000元至14,000元不等之就學補助,並由學校以學雜費收入的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爰於現有的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目前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取代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並於96學年度起實施。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一、助學金:
註:五專前三年之補助金額係依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方案酌做修正。 (二)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應為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的學生(含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不含空中大學學生及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 2.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 (1)未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共同居住的祖父母、 未婚的兄弟姐妹、已婚且共同居住的兄弟姐妹。 (2)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學生的配偶。 (3)學生依所得稅法被列為扶養親屬者,應列計扶養人之所得。 (4)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3.本助學金所補助範圍包含學雜費(學分費)與學生平安保險費。 4.本項補助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 5.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的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6.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7.助學金的補助於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 8.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另如同時符合本計畫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之申請資格,應同時向符合條件之單位提出申請,由政府擇最高金額之助學措施核發助學金。 (三)辦理方式 1.每年10月底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2.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月15日、 3.每年12月底前,本部平台彙整資料請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 4.次年2月底前學校依查核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 5.次年3月底前學校列印清冊向本部請領補助款。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 (一)申請資格:符合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之學生可依其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2.學校得視預算規劃獎助名額,就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3.學校於開學後至10月底前受理學生申請,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應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爰請學校於受理前公布獎助名額並周知學生及早申請。 (三)獎助金額度:由學校視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而定,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約5,000元) 三、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之申辦程序,由各校自行訂定。惟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得不予補助。 四、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
|||||||||||||||||||||||||||||||||||||||||||||||||||||||||||||
( 在地生活|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