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姓越南新娘與李姓老公吵架,將5歲兒子帶回越南娘家由撫養,她返台工作,李姓男子一狀告上法院。士林地檢署偵辦後,將阮女依「略誘未成年人出國」罪嫌起訴。阮女將面臨7年以上徒刑的重罪。
90年5月,阮姓女子(27歲)與家住台北縣淡水鎮的李姓男子結婚,來台定居,隔年8月生下兒子,阮女已取得我國身分證。
96年6月1日清晨,阮女趁丈夫熟睡,帶著兒子離家,同月17日母子飛回越南,阮女將男童交給母親照顧,再回台灣租屋工作。李姓男子見不到兒子,控告阮女涉嫌略誘。
檢察官薛嘉珩調查時,阮女承認將兒子送回越南娘家。她說,婚後李常動手打她,甚至連兒子一起打,為逃離家暴,給兒子良好的成長環境,才將兒子送回越南,並提出家暴報案紀錄為證。
檢方指出,夫妻吵架,未經對方同意將子女藏起來或交給親戚照顧,可能觸犯和誘、略誘罪,可處7年以下徒刑;若將子女送到外國藏匿,可處7年以上徒刑。刑責加重的原因,是為了杜絕可能的國際人口買賣。
檢方認為,阮女不懂法律才觸法,雖然同情,但依法論法,還是必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