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立院開議/大陸配偶來台六年可拿身份證 依親居留可工作 2009-06-09
2009/06/10 00:10:49瀏覽2269|回應0|推薦0
 

立院開議/大陸配偶來台六年可拿身份證 依親居留可工作

更新日期:2009/06/09 18:34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先大陸配偶必須八年拿到身份證的規定縮短為六年,並全面開放大陸配偶工作權,只要擁有依親居留身份,無須申請即可在台工作。

修正條文中規定,大陸配偶經許可在台灣團聚者,其每年在台合法團聚期間超過183日,就可以轉換依親居留,經轉換併計後,在台依親居留滿四年,就可以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在台長期居留滿兩年,就可以申請定居,拿身份。

修正條文也規定,大陸配偶只要擁有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身份,在居留期間就可以在台灣工作,不用再向政府機關申請。

此外,為保障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和財產權益,修正條文也取消了大陸配偶不得繼承超過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並放寬擁有長期居留身份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修正條文也增訂了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召開審查會的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保障當事人權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9/17/1kypn.html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302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