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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04:07:06瀏覽341|回應0|推薦2 | |
“我的工作就是讓所有人都明白,世上沒有不可能之事。這是領導與管理之間的不同,”亞歷克斯•弗格森爵士(Sir Alex Ferguson)的新書《領導力》(Leading)的封底上寫道。 很難想出一種比領導與管理的區別更引人探討的商業理念。正如多數簡單但有影響力的概念一樣,對二者的區分部分是誇大其詞,部分蘊含著可以引起共鳴的真理。我們已經將二者的區別當作一種區分高貴與卑賤、卓越與普通、好與壞的簡略方式。“管理者只是副本;領導者才是正本,”商業學者沃倫•本尼斯(Warren Bennis)說。 一些原始概念經久不衰是因為它們可以傳遞寶貴的經驗,但它們是錯誤的。不過對區分領導和管理的做法追本溯源還是具有啟發意義的。 最早區分領導與管理的是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他對權威的不同形式進行了區分。“法理權威”(rational-legal authority)是非個人的,建立在限制個人自由裁量權的規則和等級關系的基礎上。“魅力型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屬於個人,基於那些能夠喚起追隨者的非同一般的個人能力、洞察力或成就。 上世紀70年代,哈佛商學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教授、精神分析學家亞伯拉罕•扎萊茲尼克(Abraham Zaleznik)為這種區分賦予了個性特徵。他認為,領導者與管理者是不同種類的人,受不同的靈魂所驅使。領導者樂於冒險,考慮長遠,不喜歡規矩;他們可以在追隨者中激發起強烈的情感:愛與恨、欽佩與怨憤。管理者循規蹈矩;他們追求的是秩序、控制以及快速解決方案。扎萊茲尼克擔憂,太多的公司都更偏愛協作,扼殺了“推動領導力的進取精神和主動性”。 將美國產業競爭力下降歸咎於狹隘的過度管理的下一代商業學者,重新定義了這種區別。約翰•科特(John Kotter)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學者之一,他將管理和領導視為不同種類的工作,而非不同種類的人。管理旨在通過例行規劃、組織和協調確保效率;領導的目的是創造改變,通過設想更美好的未來,找到能夠實現(或阻止)這種未來的人,啟發他們去實現。 科特教授認為,大多數組織都需要兩者的結合,怎樣結合更有效依賴於具體情況:情況越復雜——產品、涉及地域和機構越多——就越需要管理;而組織所處環境越不穩定時,越需要領導。他將這些概念帶回到了韋伯的範疇,專註於高管可利用的手段而非他們的個性。 進行管理時,人們在自己的正式職權範圍內工作;當進行領導時,則是在正式職權範圍之外發揮影響和激勵作用,因為許多至關重要的利益攸關者都在組織外部。 遺憾的是,科特教授對施樂(Xerox)兩名差別很大的管理者——“弗雷德”(Fred)和“雷恩”(Renn)——一天的生活進行的轟動性案例研究,再次見證了管理者與領導者作為人格類型的差別並不大,因為其中一位明顯比另一位缺乏吸引力。 “這樣的區分是粗陋的,”聯合利華(Unilever)前首席執行官、現任洲際酒店集團(InterContinental Hotels Group)董事長夏思可(Patrick Cescau)對我說,當時他正在為近期到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發表的演講做準備。 “隨便找5家領先的公司,看看他們的戰略,”他說,“它們都是相同的。真正困難的在於,將戰略轉化為行動,將其嵌入組織的每一部分,並使戰略實現。要做到這些,你還需要管理才能。” 亞歷克斯•弗格森爵士的合著者、紅杉資本(Sequoia Capital)的邁克爾•莫里茨(Michael Moritz)也對我說:“領導者做他們認為正確的事……是否有能力抵制(做別人期望他們做的事)是管理者與領導者之間的區別。” 但是,當許多人(不僅是高層)做他們認為正確的事時,組織能夠成功。這就是為什麽最終改變組織的唯一方式,是在流程、制度和結構上將理想中的行為制度化。仔細觀察任何高績效公司內部——即使它們是在最符合扎萊茲尼克定義的首席執行官的領導下——你會發現既有從事管理的領導者也有從事領導的管理者。 譯者/陳隆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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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