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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2 10:26:09瀏覽1126|回應1|推薦4 | |
稅制變革 節稅有新招 PART 1 1 、免稅額:年滿 70 歲之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 115,500 元,(調整前為 110,000)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 70 歲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 77,000 元 ( 調整前為 74,000) 。 2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 46,000 元(調整前為 44,000 ),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 92,000 元(調整前為 88,000 )。 3 、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 24,000 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 24,000 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自 95 年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支出,可全額列報扣除,不受金額限制。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4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 78,000 元(調整前為 75,000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78,000 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5 、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 77,000 元(調整前為 74,000 )。 6 、結構型商品課稅,國內外不同: 所謂結構型商品( Structured Notes) 又稱連動式債券,其係透過財務工程技術,針對投資者對於市場之不同預期,以拆解或組合衍生性金融商品(股票、一籃子股票、指數、一籃子指數、利率、貨幣、基金、商品及信用等)搭配零息票券的方式去組合成各種報酬型態的商品。投資人較熟悉的結構型商品分為兩大類—保本型債券及股權連結型債券。 95 年 8 月 16 日起,投資人在證券商或銀行通路購買國內發行的連動式債券、組合是定存、保本型基金及股權連結型商品等,於契約到期前所獲得的利息,或因提前解約到期取得的金額,均須課徵利息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國外結構型商品暫時無課徵所得稅的問題存在。 國內型結構型商品依財產交易所得來課徵,國外型結構型商品依目前所得稅制,暫免課稅。 7 、匯兌收益需課徵所得稅: 目前投資人將新台幣轉存成外幣存款的誘因除了台幣利率偏低可賺取較高利息的利差外,並可分散資產風險及賺取外幣升值的匯兌收益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外幣存款的利息收益在稅賦上得併入每年 27 萬元免稅額內計算,若利息收益超過 27 萬元時,超出部分則須加以課稅。而匯兌收益大眾均視為投資交易所得,不必課稅,近來南區國稅局查得轄內 A 君於 94 年 3 月間以其銀行存款 3,000 餘萬元,以 30.51 : 1 匯率結購美金計 100 萬元。 經追查該筆資金流向,查 A 君於結匯後即存入本人同銀行美元存款帳戶,再於 94 年 9 月間將該筆存款兌換新臺幣 3,300 餘萬元後,於同日提領購買基金,上述買賣交易差額計 300 餘萬元,經查其中 60 餘萬元屬該筆美元存款所孳生利息,核屬利息所得,另 200 餘萬元係 A 君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收益,核屬其財產交易所得,因 A 君 94 年度漏未申報其匯兌收益 200 餘萬元,除須補徵稅額,尚須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一倍至兩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從事外匯買賣賺取匯差之民眾,宜妥善保存交易相關資料,以供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用,倘有上述外匯買賣匯兌收益,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上述漏報所得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不要存有僥倖心態蓄意短漏,以免被補稅處罰。 匯兌收益要課稅的新聞傳出後,即在外幣大戶圈引發大衝擊,追逐高利率,存美金、澳幣等外幣的客知道稅法規定,匯兌賺錢要課稅以後,均驚恐不已,部分理財專員均建議客戶暫時不換回台幣,以免馬上產生匯兌收益面臨課稅問題。 引用:2007/04/22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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