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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9 21:34:14瀏覽1783|回應0|推薦2 | |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消費券1月18日發放後,次日起營業人就可以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最遲兌領期限至11月2日為止,可兌領地點多達4,200個。 因應消費券發放政策,國庫署指出,已辦理營業登記的各別營業人,收到民眾持券消費的消費券後,自消費券發放次日,也就是1月19日起,即可在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的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款項最後期限,依據立法院決議規定,應在10月31日以前截止,但國庫署說,因當日適逢星期六,兌領期限可順延至11月2日止。 國庫署表示,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據點,財政部已經委託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辦理消費券兌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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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