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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兌領11月2日截止
2009/01/09 21:34:14瀏覽1783|回應0|推薦2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消費券118日發放後,次日起營業人就可以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最遲兌領期限至112日為止,可兌領地點多達4,200個。

因應消費券發放政策,國庫署指出,已辦理營業登記的各別營業人,收到民眾持券消費的消費券後,自消費券發放次日,也就是119日起,即可在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的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款項最後期限,依據立法院決議規定,應在1031日以前截止,但國庫署說,因當日適逢星期六,兌領期限可順延至112日止。

國庫署表示,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據點,財政部已經委託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辦理消費券兌付業務。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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