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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合作 應列入協商
2008/08/15 09:11:31瀏覽758|回應0|推薦2

面對落跑台商逍遙兩岸,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王文杰說,兩岸已發展出深度的經貿發展,可惜在民事和刑事的司法互助和合作仍是一片空白,雙方政府有必要把兩岸司法互助列入兩岸協商的議題。

王文杰說,兩岸在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曾由兩岸紅十字組織在民國79年簽訂「金門協議」,以紅十字組織作為白手套,遣返大陸偷渡客,以及引渡潛逃大陸的台灣刑事嫌疑犯和刑事犯。不過,由於刑事案件牽涉到國家公權力,在民進黨政府時代,金門協議並未能充分落實。

至於民事部份,王文杰說,曾發生案例是大陸債權人,取得大陸法院民事判決,跨海請求台灣法院代為強制執行,但大陸債權人跨海求償的民事案就僅此一件。

王文杰說,過去台灣對「債留台灣、錢進大陸」問題大感頭痛,希望大陸協助引渡重大經濟要犯;如今,大陸地方政府也意識到「債留大陸、人回台灣」的新問題愈來愈多,兩岸展開更緊密的司法合作與互助已經有實際需要。

針對有意結束營業的大陸台資企業,擔任北京和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張耿銘建議,台資企業經營不下去,應請當地律師和會計師協助申請破產,以當地資產進行破產清償,可免除日後的法律刑責。根據大陸破產法程序,當地外資委與工商局將成立破產接管小組,進行當地資產清算和償還,海外資產並不在清算範圍。

張耿銘說,若台商惡意倒閉、落跑,未進行破產宣告,將觸犯合同詐欺罪等刑責,大陸債權人到公安局去立案,台商下次登陸,可能就會被海關逮捕,台商對此不得不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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