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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6 21:34:18瀏覽266|回應0|推薦1 | |
剛在立院初審通過的移民法修正案,修正精神應是希望外籍配偶能得到基本人權的對待。其中二個修法的重要轉折:
1.因家暴或受虐而離婚的外籍配偶,不再無選擇的要接受遣返回國的命運:過去 我們的移民法對待這様的外籍配偶,除了極少數得到子女監護權者,能以依親居留身份暫留臺灣外,多數均因居留目的消失,而受到遣返回國的命運。表面上法律協助她們解除了婚姻的禁錮,實際上卻明白告訴她們:「請回到你的祖國!我們這裡不接受你。」修法後受害外籍配偶只要經由法院以虐待或家暴為由判決離婚者,將可繼續保有居留權。 2.因人口販運所造成在不知情下假結婚,卻被迫從事性工作的外籍配偶,可以得到6個月暫時居留的權利:此類受害外籍配偶(以從事性工作為大宗),當遭檢警以現行犯移送,因即失去原居留目的,故將受到勒令出國的命運。新增條文以站在保護受害者的立場,經主管機關准許,其可取得六個月以下的居留權,並提供居留處所、語言及法律諮詢等協助。 然而有幾個後續可以觀察的問題: 1.經由法院以虐待或家暴為由判決離婚的外籍配偶,雖然繼續保有居留權,但其後續的國籍歸化將不再適用婚姻移民的條件,特別是在財力證明的部分,將從原來要求的三十八萬存款(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存款,達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提高到五百萬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試問一個已離婚的弱勢外籍配偶要取得歸化資格是否更將遙遙無期? 2.而那些所謂的人口販運受害者究竟有多少?在臺灣長期漠視性產業現實存在而拒絕可能法制化的社會脈絡下,地下性工作者面對法律的箝制及污名化標籤,相信沒有一個來臺的假結婚真賣淫的性工作者願意自承賣淫,當然堅稱為非自願的受害者,而真正受害者應該少之又少吧?倘如修法意旨:「移民署應提供處所、語言及法律諮詢、指派社工人員在場等協助。人口販運受害人如為證人,若經主管機關准許,可取得六個月以下居留證,待案件結束後,儘速安全送返回國。」其要處理的重點究竟是檢警調查的行政需求?還是保護受害當事人?似乎可以進一步思考。 反倒是提供處所、語言及法律諮詢、指派社工人員在場等協助的配套措施要如何落實?是否增設特定安置處所?如何聘任專業社工師、諮商師、律師介入協助?由中央政府統一處理或仍如現況各部門互踢皮球?後續均有待進一步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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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