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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璧其罪
2006/11/27 11:22:15瀏覽1198|回應0|推薦3

《懷璧其罪》

《左傳˙桓公十年》: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獻。既而悔之。曰:「周諺有之:『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吾焉用此,其賈害也。」

虞公的弟弟虞叔有塊寶玉,虞公向他索取虞叔沒給。過後,虞叔後悔地說:「周人有句諺語說『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何必貪留這塊寶玉,而招來禍害呢?」

懷璧其罪,本謂身藏寶玉遭致禍端。後人喻為懷才而遭人嫉妒陷害。

台灣政壇幾十年來難的出了一位龜毛到不行,怕留下話柄連一份牛軋糖都不敢收,數十年清廉自持嚴守不逾,如今卻被政客毫不留情的污衊,以及司法機關欲入其罪。

懷璧其罪乎? 天下烏鴉一般黑,在烏鴉的世界裡沒看過白鵝,便以為白鵝不存在。

「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典型自古有之,今人何以容納不下模範?

象以齒焚身,麝以香喪命,馬以廉獲罪。

北風瑟瑟兮,不如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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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   不需繳回》

法務部長施茂林29日在行政院會指出:特別費是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業務費用之一,如超額支出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也無要求須予繳回;過度檢視過去特別費的支出,非制度設計原意。
 
施茂林指出,特別費是基於首長個人職務的特殊性、尊崇性而編列的經費預算,由「首長個人」單獨支配使用,尊重其職務的特殊性給予較多方便性,具有較寬廣的使用彈性,且因其支出有偶發性、時效性、機動性、預支性等因素,其目的在增進行政效能,慣例上不做太多拘泥與限制,主要因其擔任首長職務,可能須額外支出費用。

施茂林說,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業務費用之一,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也無要求須予繳回。

他表示,首長特別費在一九七三年後,依相關會計規定,半數須用單據 (如發票等),半數可用領據領出,特別費核銷並無法令嚴格規定,依過去數十餘年來演變,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形式要件審查,對於如何支用的內容、項目、對象等,未作明確詳細規範或限制,會計單位對特別費多年來慣例也是不辦理抽查。

施茂林說,特別費的支用與核銷,各機關多年來多便宜行事,會計單位只看形式的單據或領據,報支者也認為只要出具單據或領據,即已完成核銷程序。

他表示,數十餘年來,特別費固需使用於「公務所需」,但認定屬於公務與否均較寬鬆,慣例上著重因擔任首長身分而須支出於招待、饋贈、獎賞、處理公共關係等耗費。

施茂林指出,據了解,機關內會計 (主計)人員多年來未曾聞及對特別費的整體處理方式予以告知錯誤或糾正,且均按年完成決算、審計程序,多年來相沿成習。各機關首長對特別費的認知與處理程序,也已形成遵循「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的行政慣例或行政上之習慣法的行政作為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

他強調,綜上所述,依數十餘年慣例,特別費領取與支出並無明確或嚴格規範,相關首長與辦理報支的行政人員對特別費的認知,也多基於是首長須做額外支出(財務上之特別犧牲)的補貼,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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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領之特別費 已非公款》
 
日前報載行政院長表示,關於首長具領特別費,各方相互提出控告,引起紛亂,不是辦法。實在應該亦可以平息此一問題的正是核定原辦法的行政院,舉手之勞,責無旁貸。原辦法既規定首長特別費二分之一可以領據具領,憑以核銷,則首長領出的款項,已不再是「公」款,殆極明顯。說明如下:

(一)試問有那一種款項,於核銷後,還保留「公款」的性質。如果真要保留「公款」性質,則原辦法應規定首長可憑借據借支,或出具保管條,負保管之責。

(二)政府一再鼓勵將上述款項撥入首長私人帳戶,亦可領取現金,自行保管。凡此均表示該款已不再是「公款」,稱之為首長的「私房錢」,雖嫌庸俗,確能真實表達原意。如係「公款」,則對提現應有限額,並規定在公庫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三)首長對具領之二分之一特別費,有完全之支配動用權力,與所有權無異。如仍屬公款,則任何人不應有類似權力。

(四)該款,因已憑領據核銷,所以每筆支出無須再具有支付憑證,否則即形成憑證重複,雙重核銷。由此可知,該款已無「公款」之性質,原辦法既未設定任何限制,首長自可任意支用,事後任何人對支出內容亦無審核之權力。

(五)由於不再是「公款」,所以收支均不必設帳記載。如係「公款」,則依法必須有一定之會計紀錄。

(六)由於規定無須設帳記載,是否尚有剩餘,根本無法得知。因此,亦無餘款繳回之問題。該辦法施行幾十年,涉及首長數千人,雖有極少數幾位首長未出領據具領,但具領後以餘款繳回者,尚無報導。原辦法如有餘款須繳回之意,至少應載明於會計年度終了,或首長離職時,應自動報繳剩餘款項。如此雖不合當初規定之原意,但至少尚有據以如此主張之立場。既無規定,數十年來主計、審計單位,亦從未查詢,亦從未查詢,如今忽然引出此一問題,其不合理,猶在其次,更難免使人懷疑,乃意圖「故入人罪」。

(七)因無公款性質,則月份、年度流用自無限制,首長於離職時,一次以歷年剩餘特別費分給工作特別有貢獻者,或捐充公益用途,均無不可。

總之,原規定係在窮的時代,對待遇偏低、生活清苦之公務員,財政上,無辦法齊頭式調高薪津,只好想出來的窮辦法。將特別費二分之一由首長據領變為私款,再視所屬同仁生活最清苦者,或遭遇災害、重大病傷者,予以個別重點補助。正直的首長為帶動本機構同仁努力奉公,多能善於運用此項二分之一特別費者。少數例外,自屬難免。如今大環境已改變,此辦法容或已不合時宜,自可予以廢除。(報載自明年一月份起廢除此一辦法)但對過去規定所引起的問題,自不能吝於說一句「既往不究」,以平息糾紛,而免被人批評別有用心。

蘇軾「賞罰忠厚之至論」中提到「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可以賞,可以無賞,賞之過乎仁。可以罰,可以無罰,罰之過乎義。過乎仁,不失為君子。過乎義,則流而入於忍人。故仁可過也,義不可過也」,願當局深思之。

【2006/11/29 聯合報   王紹堉‧大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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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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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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