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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11:25:04瀏覽1970|回應4|推薦25 | |
台灣新聞裡看到有對夫妻駕車出遊,在某景點小歇拉下口罩喝水,結果因疫情期間觸法被警察開罰 3000。男的不服,出來車外對著正在開單的警察拍照錄影,表示抗議。警察也不高興,直接把罰單開成 15,000。意思是給你開最低的你照什麼照?我就給你開到最高。
這種事情顯然兩人都動了氣,沒有必要。民進黨主政惡法連篇,動不動處罰人民,已經不能稱為一個法治國家。而且往往人民觸法就嚴厲執行,官府觸法就沒有問題,只有官告民,沒有民告官,這已經和中國大陸沒有兩樣。法律隨他定,法院他家開,台灣人最怕被罰錢,所以用這種罰錢的惡法來控制人民最管用。國人法律意識薄弱,說起來其情可憫,因為台灣從來就沒有正常依法治國過一天。
在一個正常的法治國家,善法惡法不論,觸法被罰不必驚慌,也別跟警察對幹,嗆聲幹譙講情什麼的,接下罰單就好。事後不必急著找律師或民代,輪到你出庭直接向法官說明事情原委,把你當時想跟警察講的話留到現在向法官說。不小心觸法也好,被坑陷也罷,警察執法不公也沒關係,你甚至可以跟法官控訴該法是惡法。在美國我用這種方法避開過多次罰鍰。只要你人看起來正直正常正派,言之有理不疾不徐詞懇情切不卑不亢,很少有法官會不還你一個公道,或至少把處分降到最輕。情緒對誰都不管用,包括自己。
一如物理,法的基礎也在理。理並不只對理學院出身的人重要,對每個人人生中的方方面面都很重要。首先要明白,其次要做到。人而不明理等於不知道,因為道即是理、理即是道,不懂或不會非常可惜。
法治社會靠多方面的配合。陳時中那種狗官小人得痔氣焰燻天以為自己變成包拯亂立惡法姑且不論,從事發到警察到自己出庭到訴訟抗告法官裁決,一個有知識有水準的正常現代公民允宜有為有守,進退有據。法律應該也通常是一種保障,而不是一個威脅,更不是凌虐。
我的第二故鄉比利時國王與王后勘災:
臺灣女王勘災:
事實勝於雄辯,顯然我們臺灣比比利時更自由、民主、法治、幸福&高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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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