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違憲,國民黨立院黨團出招反制,除擬在立法院會對5位大法官提出譴責案,22日也將向台北地院、台北地檢署告發5位大法官及憲法法庭濫權瀆職。
立法院去年底通過《憲訴法》修正案,提高開庭門檻,導致現有的8名大法官未達新制規定的10人標準,因而停止運作長達1年,憲法法庭5位大法官19日評議後,決議爆破新制,宣告《憲訴法》部分違憲,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去效力。但因有另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判決欠缺正當性顯然可見,3位不同意判決的大法官包括楊惠欽、蔡宗珍與朱富美列出幾點不同意見,其中就明白指出此項判決的違憲、違法之處,而這早已具備告發濫權瀆職之事證。
歸納3位大法官意見略謂:憲法就司法院及大法官之組織事項,委託立法者制定《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訴訟法》,對所有國家權力機制均具絕對拘束力,違反者不僅違法,亦屬違憲。又謂憲法賦權對象為「司法院大法官15人」合議體,從未賦權於個別或部分大法官。法定人數合法始得行使憲法審判權;現行《憲訴法》第30條明定,須由「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低於10人」組成,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或選擇性適用。
另謂:未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或其成員,無權否認有效法律之效力;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之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係由5名大法官署名作成,形式上一望即知其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之判決。
最後不同意見認為,於大法官缺額尚未補足之前,就具急迫性、時限性案件仍須受司法自制之限制;而非以違法、違憲方式否定現行法律,另創不具正當性之權力運作模式。
其次,立院國民黨團除認此次《憲訴法》違憲判決無效,也提出刑事告訴的法條與理由,即依《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5位大法官沒收立法權,全面癱瘓國會。
除此之外,憲法學會也發表聲明指出,5位大法官援引釋字601號,作為「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的支撐失當,擴張現有總額得扣除事由將形成憲法惡例,逾越《憲訴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及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15人合議之組織意旨。
事實上,3位不同意見大法官僅係「拒絕參與評議」,並非「依法迴避」事由,所以5位作成憲判的大法官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要件,損及憲法裁判之正當性與社會信賴,違憲違法足以構成譴責、告發事由。未來冀盼下級法院法官發揮獨立、良能,追究史上首宗非具法官資格的大法官擅權責任,藉以拯救司法、守護憲法。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國立大學憲法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