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上不上法庭?
2007/09/14 06:30:57瀏覽502|回應0|推薦14

最近總在網路世界發現「酷」事。

那天上網,居然看見流失多年的舊作,被人貼在網上。
自己1985年開始接觸電腦,1988年使用文書處理機,之後,拜科技之賜,為了方便操作,不知換過多少台電腦。哪想到檔案的儲存,卻因硬體更新而出現問題,許多早期寫的文章,雖存在磁碟片中,卻成了無法取閱的「廢物」。

這篇文章就像走丟多年的孩子,重新閱讀,不禁自問,當年怎麼有這等能耐,下筆四千多字,自己都覺得「酷」呢!
(不過雜誌和網上閱讀不同,網路文章為了遷就「小螢幕」、和固定的坐姿,多以「短小精悍」為妙,這篇就等「伯樂」欣賞啦。)

又:既然孩子都抱回了,當初雖以本名書寫,我還是讓她歸在「瀟碧」隊中吧!
/瀟碧 9. 13. 2007

/圖:阿丹2006年華府之行的「美國最高法院」。本來照片下半部還有台階,站了同學,阿丹建議我只留下哥德式雕柱。

 

上不上法庭?

你會怎麽做?
普牧師(Dan Pruitt, Jr.)以GODZGUD(上帝是慈愛的),向維吉尼亞州汽車監理所申請牌照,卻被駁回,理由是使用了提到神等「虛幻」的字眼。

史太太(Beverly Schnell)家,有房出租,在報上登廣告找基督徒房客,竟觸犯威斯康辛州「住屋公平法」,原因是會使某些人士覺得不舒服。

密蘇里州某公立學校一位十歲男生,在學校午餐時謝飯禱告,遭校方三次警告。

德州某初中,有位十四歲女生在電腦課寫了一篇《聖誕節對我有什麽意義?》的文章,被老師選為最優,並答應在《校刊》刊登,那知校長說,除非將文中「這也是基督徒慶祝基督誕生的日子」改為「這也是人們慶祝愛的子」,否則不得刊出。

佛州一群住在《退休之家》的老人,行之有年的查經班,突然以住所屬政府機構為由,而遭禁止。

加州一男士午休時間,向同事談到他的信仰,結果被公司「炒魷魚」,申請失業補助金也被駁回。

上述事件如果發生在你身上,你會怎麽辦?是「對不起,我要據理力爭」呢?還是「算了!算了!」十年前,這些人也許真的算了,但這是發生在近兩年來的真實事件,每一位當事人都知道可以找The Rutherford Institute(TRI)幫忙,為維護美國憲法所賦予的「宗教言論自由」、捍衛美國傳統的家庭價值觀挺身而戰。結果,每椿案子在溝通或上法庭後,都獲准或勝訟。

你能幫助我嗎?

TRI究竟是什麽?為什麽許多基督徒都找它幫忙?在瞭解TRI之前,先得介紹它的創辦兼負責人槐約翰(John whitehead)。

一九七四年槐氏自阿肯隆州法律學校畢業,開始執業。由於讀《The Late great Planet Earth》一書信主。之後,他留意到很少有律師願意幫助窮人或真正有需要的人。為什麽會這樣?他決定從聖經中找答案。一九七四年冬,他毅然放下剛起步的業務,帶著妻小到加州的Westwood一間神學院進修。

其間,有位公立學校的女教師,因為向好奇的學生解釋她為什麽佩戴耶穌受難的十架項練,竟遭校長申斥。她向槐氏求助,槐氏與學校溝通之後,校長終於瞭解必須尊重憲法所賦予老師的人權。

從那時起,槐約翰不知聽過多少回「你能幫助我嗎?」的請求。他發現,這位女教師不是唯一因信仰而遭到歧視、騷擾、迫害的人。次年,他花了許多時間撰寫文章,討論政教之間的關係、和一些被誤解的觀念。槐約翰看到在美國這自由的國家裏,有宗教信仰的人,正被有系統地剝奪他們應有的權利。而這些需要法律幫助的人,大部分付不起律師費,以致不能在法庭上為自己的信仰辯護。

一九八二年,槐氏出版了《美國第二次革命》。論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法案(人權法The Bill of Rights)的真正含意。書甫出,即銷了十萬本,引起美國大眾的興趣,掀起宗教自由的挑戰。許多遭受歧視、沈默多年的人,打電話來說,讀後才知道如何護衛自己的自由。

TRI

槐約翰堅決相信:「人們應該有敬拜上帝的自由」和「有宗教信仰的人,在遭到迫害而需法律幫助時,應該投訴有門」。七0年代未期,槐氏心中有一異象:籌建一個真正保護宗教信仰人士的民權機構。之後,這異象越來越強烈。一九八二年,The Rutherford Institute 正式誕生。

TRI總部設在維吉尼亞州。至去年底,在美國本土已成立了五個區辦公室,在夏威夷州成立了環太平洋(Pacific rim)辦事處。同時在英國、匈牙利、拉丁美洲也都設有分會。他們盡可能幫助每一位找上門的人,一九九三年間,共接了三萬五千通求助電話,採取了三千五百個法律行 動,上訴處理了三百宗法律案件,還播出了二十五萬次《烽火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Fire)廣播節目。此外,TRI總部也提供廣泛的教育課程和材料,協助人們在自己社區內維護上帝所賜的自由。

TRI為鼓勵年輕的基督徒律師和法律系學生去幫助有需要的人,特地在許多法律學院成立學生分會,讓學生在實際服務中去發揮信仰。同時,也安排學生、律師的實習課程,讓他們熟悉宗教人士所面臨的複雜人權問題。後來,許多實習生都成為社區中法律界的領袖。

TRI不收當事人費用,只要查證事件屬實,一律接案。所有律師費、起訴費、宣誓作證費、法院判決、記錄員費、複印費、法院檔案費、交通費…,幾乎全靠會員支援。

十多年來,TRI處理的案件,影響深遠。限於篇幅,只選其中兩、三椿。


《田州校長對ACLU案》
一九九三年春,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簡稱ACLU)發信到全國各公立學校,聲稱畢業典禮上任何形式(包括學生代表)的禱告都為憲法上《人權法》所禁止。違者,ACLU將與之對簿公堂。結果,許多學校全面禁止畢業典禮中沿襲已久的傳統──禱告。

其實,一九九二年最高法院「李氏對魏氏」(Lee vs. Weisman)一案的判決是:.「公立學校邀請神職人員、並建議他如何禱告是違憲的。」顯然,並非禁止所有形式的禱告,只是規定畢業典禮上的禱告,不能由學校指令罷了。

田納西州West Moreland高中校長歐迪溫(Dewayne Oldham)對此相當瞭解,他知道學生有權在畢業典禮上自行發起禱告。他也清楚ACLU的企圖是設法不讓人們的在公立學校中提到神。但學校所屬的郡(County)教育委員會主任,卻不准學區內任何學校「違憲」,同時暗示歐校長,若持異議,職位難保。

一九九三年五月,TRI的電話不絕,似乎每間公立學校都面臨難題:畢業典禮的禱告傳統是否應該繼續下去?連新聞記者也忙著採訪這「禱或不禱(to pray or not to pray)」的問題。

在細讀ACLU的信後,TRI認為這信純屬誤導、威脅,並蓄意讓公立學校官員禁止由學生帶領的任何形式的禱告。TRI上訴後打贏了這場官司。對宗教自由來講,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勝訟。該年七月號的《Washington Watch》雜誌特別讚許有不少高中畢業生在他們的畢業典禮上帶領禱告,將美國這沿襲已久的傳統持續下去。

ACLU是個組織龐大、資源雄厚的聯盟,強調極端人權,只要在他們「人權自由」定義之外的,即大加鞭韃。ACLU最受批評指責的是他們所支援的「言論自由」,實際上只是某種言論內容的自由:他們支援墮胎權、同性戀權、反宗教權…。在去年ACLU的一份內部件中,執行長葛艾拉(Ira Glasser)稱那些看重宗教價值和聖潔生活的人為「黑暗的勢力」(the forces of darkness)。今年四月TRI處理的案件中,一半以上都和ACLU有關。


《德州梅氏夫婦案》
一九九二、九三年間,梅氏夫婦 (Ralph & Carol Mathis)因九個月大的孩子便中帶血,找醫生檢查。醫生說沒有毛病。他們不放心,做了一件許多父母都會做的事;找另一家醫院的醫生復檢(second opinion),結果那位醫生也認為孩子沒病,孩子的病只是父母過於擔心「想」出來的。結果醫院社工人員(social worker)便將這病例解釋為父母心理不正常,無法勝任父母職責,告到法庭,孩子被判由養育所收養。

當梅氏夫婦向TRI求助時,TRI發現此例不可開,否則後果堪慮。往後州政府很可能因為不喜歡父母的看法、或不同意他們教育兒女的方式、或不同意父母教導婚前禁慾(abstinent)、或飯前禱告等而將孩子搶走。於是TRI決定除了爭回孩子外,還控告聯邦、德州政府、及兒童保護機構違憲。政府不應該、也不能只為了不喜歡父母的想法,而將孩子由父母身邊帶走。結果,此案在一九九四年初勝訟。

此外,還有一椿極其特殊的案件,也在此一併提及:

三年前,年輕、未婚的陸梅根(Magan Lucas),產下一子,在極端困惑、害怕的心情下,接受了社工人員的建議:為了孩子的好處,將撫養權交給政府。

三年後,梅根結婚並信了主,為了爭回孩子撫養權而上法庭。為什麽呢?因為華盛頓州將她的孩子交由一對男同性戀「父母」撫養。此事到今年五月仍在聽訟中。

為什麽上法庭?

現在,當我們再來看「基督徒為什麽上法庭?」的問題時,就清楚多了。美國正瀕臨失控之中,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傳統的道德觀、宗教價值,正面臨失喪的危機。學校不再教導傳統價值的對或錯;讀聖經、禱告成了非法,而避孕套卻由政府、學校發給學生。還出現了一位公開支援同性戀的總統。

正如去年十月號《今日基督教》的一篇「讓開!ACLU」所得結論:基督徒為什麽上法庭?因為有太多的機構敵視基督徒(上述事例可窺一二)。同時,美國當今的立法系統已先行假設沒有上帝的存在,道德標準是相對的。相對性,或相對主義,已將絕對的道德標準看做是「偏見」,這種觀點正在破壞社會的根基。於是,基督徒發現自己已被推上了戰場。

槐約翰說:「我們並不要求一個基督教國家,我們要求的乃是一個讓有宗教信仰的人能夠生存的國家。」所謂美國立國精神,政府中立立場,不應該是非宗教性的,而應該是多元性的。

基督律師團
最後,我要列出該期《今日基督教》中提到的一些較特別的基督徒律師團,供參考:

1.The Rutherford Institute,歷史最久,已介紹。
2.American Center for Law and Justice (ACLJ)

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間由Pat Robertson建立,名字和組織結構均與ACLU相似,目前已成為基督徒律師團中最龐大的一個組織。

ACLJ的特色在接大案子,就是一定會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子。這點和TRI不同,TRI較具草根性,任何人的宗教權益,都是他們服務的對象。
3.The Christian Legal Society (CLS)
CLS 最為人知的是協助美國國會山莊草擬法案(例如《Equal Access》,保證基督徒學生有權在校園中聚會)。

4.The Home School Law association,顧名思義是對「家庭學校」(home schooling)提供法律的幫助。
5.The Christian Law Association以維護教會權益。
6.American Family Association以維護宗教權益為主,其下還設反色情部門。

【後記】一九九二年,偶而收聽廣播節目《烽火下的自由》,對提供節目的TRI大感好奇,便和他們聯絡,進而加入成為會員。之後在查經班中,有位姊妹提到「都沒有什麽基督徒律師」(這可能是大部分人的看法),從而激起我寫本文的動機。

/瀟碧 文                        原刊於《使者》雜誌
(附:時至2007年,我每月仍收到TRI與ACLJ的近況報導,他們仍堅守使命,令我欽佩!)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aithHopeLove&aid=1230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