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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不得作許可以外事情
2019/08/15 14:43:16瀏覽92|回應0|推薦0

根據就服法規定,外籍看護工只能負責被看護者生活照料工作,不得從事其他工作,如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規定予以裁處,可處3-15萬元。

但被裁罰的雇主常會用訴願方式表格如外勞是自己自願到樓下的早餐店幫忙」、「她主動要到我的工廠清潔打掃」…但法律上認定消極容忍也算,也就是明知外國人有從事許可外工作情況下,並未阻止,也屬於默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

另外,也有雇主不小心雇用逃跑的非法外勞,不服裁罰,但雇主聘雇前應查證相關證件,難以不知情為由翻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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