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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12:43:35瀏覽221|回應0|推薦0 | |
台灣對於身心障礙的定義和分類是基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Disability Rights Protection Act)所訂定的。根據該法律,身心障礙指的是因為身體、智能、感覺、行為、心理等方面的缺陷,而造成日常生活功能受限,並需要特殊支持或服務的個人。 台灣根據身心障礙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將身心障礙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視覺障礙:指視力有顯著障礙或完全喪失的人。 聽覺障礙:指聽力有顯著障礙或完全喪失的人。 肢體障礙:指因四肢損傷、缺失或功能障礙而導致行動能力受限的人。 智能障礙:指智能功能有明顯障礙,包括智力發育遲緩、智力低下等。 學習障礙:指因認知、學習能力有困難而導致學習成就明顯低於同年齡層次的人。 自閉症障礙:指在社交互動、溝通能力和行為特徵方面有顯著障礙的人。 精神疾病:指因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鬱症等)而導致社交功能、情緒管理等方面有顯著困難的人。 以上主要的身心障礙類別外,台灣也承認其他特定障礙,例如身體機能障礙、發育遲緩、腦性麻痺、多重障礙等。這些定義和分類的目的是確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並提供相應的支持、服務和保護措施,以促進他們的參與和生活品質。 看護工申請專線 : 0800678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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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中彰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