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依其從事傳銷之狀況,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類別也有所不同,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傳銷業個人參加人可能取得下列3種所得,其課稅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7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寄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申報個人營利所得(即銷售額×純益率6%=應申報的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為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於佣金收入,該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參加人如果沒有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不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則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97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為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應申報其他所得。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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