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我們真正的公投!支持公投法修正
研究生2008/10/28
圖片是立院靜坐的蔡丁貴教授,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4366998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台大蔡丁貴教授,從10月25日傍晚開始,於中山北路立法院門口開始絕食靜坐,蔡丁貴教授是為了要求公投法補正,希望大家多去現場聲援,並轉寄轉貼這封訊息。給立委施壓,開議後儘速通過這個法案。網路上不約而同出現許多部落客一起聲援,要求政府「還給我們真正的公投!給我們真正的公民權」!眾所皆知公投是最直接的公民權,而台灣也在2003年12月31日通過公投法,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為: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20050
為了讓大家知道蔡丁貴教授絕食靜坐的抗爭意義,研究生冒昧再此解釋有關公投法許多不合理的地方。最早提出「補正公投法」活動的是「支持核四公投促進會」,由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發起,公投法通過雖然確立人民直接民權的理念,但公投法條文當中有多處違反直接民權的行使,增加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困難度,甚至剝奪人民的權利,因此才提出補正公投法五大缺失如下:
◎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權利:
公投法第二條條文如下: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奇怪了!不是都喊說人民最大,既然人民最大,我們高興公投什麼內容,為何要立法限制?!美國公投內容千奇百怪,只要人民覺得重要的事情當然就會提案來公投,至於重不重要是由人民自己決定,不需要政府來決定,也不用把人民當笨蛋,人民自己會決定公投議題!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公民投票事項的限制應該重新研議,除人事外的公共事項都不應受到限制。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是違反真正主權落實在人民的奇怪委員會:
公投法第三十五條內文如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
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
備查。
這個「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由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那是不是往後公投都要被某一政黨所把持?而人民如果最大,又何必設置一個21人的委員會,難道21人集體的智慧會超過全體人民嗎?何必由這樣少數人絕定攸關多數人福祉的公投內容!?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應予以刪除。
◎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之提案權,排除有政治僵局時,由人民做最後裁決的權利:
公投法第十三條內文如下:
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
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第五十二條內文如下:
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君不見由於台灣政治型態驟變,人民選擇千變萬化,很多時候國會或是行政機關,對於某些施政或者議題在國會,或者是立法機關造成政治僵局,比如大家喜歡講的「阿扁執政朝小野大空轉八年」的例子!公投其實是讓人民來決定某些施政議題的最好方法,但這兩條內文卻排除了由行政機關、立法院的少數提案權,這樣無形中是剝奪人民對某些特定議題裁決的最後的權利。環境在變,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或是國會大選,也許不能及時反映民意,設計一個完美的行政機關或立法院少數公投提案權,是很重要的事情!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以上關於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享有公民投票提案權的限制應加以修正。
◎公投案提案、成案連署人數過高,刻意阻礙人民行使權利:公投法第十及十二條內文如下:
第十條內文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十二條內文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內文如下: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總統選舉候選人連署門檻為上一次最近立委選舉人數的1.5﹪,以2008年總統大選選舉人數約1732多萬人,需要26萬人;而公投案提案就需要千分之五約8萬7千人左右、連署須要5﹪約86萬6千人,這是很高的門檻。總統這樣重要的職位只需要1.5﹪連署,公投竟然是超過三倍以上的人連署才可以成案,這實在是很不合理的高門檻!而公投內容三年內要提案幾次,人民最自己做出選擇,不需要法律替我們決定!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投票率決定公民投票的最後有效性,違背民主常態:
公投法第三十條內文如下: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2008年總統大選一起舉辦的返聯公投(國民黨提),公投案投票人數為6,187,118人,其中5,686,369為有效票,4,962,309人投同意票,同意率達87.27﹪。而入聯公投(民進黨提),公投案投票人數為6,201,677人,其中5,881,589為有效票,5,529,230人投同意票,同意率達94.01﹪。但這兩案都因為沒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投票率,變成否決的公投。台灣人都知道,入聯與返聯公投都沒有過關,但不表示台灣人民反對加入聯合國,只是這爆笑的公投規定,加上特定政黨不斷要大家不領公投票,結果變成國際社會誤解台灣人民正確選擇的公投結果。
大家試想如果今天總統選舉只因為投票率極低,就否定選出的當選人,不是很荒謬嗎?如果公投案有人不投票,在民主國家中不表達意見也是一種自由,但表示你放棄決定自己的權利,改由其他人來替你決定結果!這就好像我沒有去投總統選舉票,我不能最後說選出的當選者是否決無效的。我放棄表達意見,就要承擔別人替我決定的後果!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應修正為「公民投票結果以得票最多者,且其票數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最後要告訴大家,公投不是洪水猛獸,過往國民黨一直跟你講說,公投好像很可怕,公投會造成可怕後果等等,但大家來看看以下美國兩州的公投:
1-引用自bunhu_natea部落格,美國2008總統大選美國密蘇里州總統大選之外,準備並再生能源公投,連結為:http://blog.yam.com/bunhu/article/17824891;
2-加州選民更忙碌,他們除了選出美國總統之外,還要進行12項公投,請見大紀元時報連結:http://www.epochtimes.com/b5/8/10/25/n2308783.htm,其中12項公投案中較受注意的是「可再生資源案」,通過後可大幅改善環境污染。選票上名列第七項公投案的「可再生資源案」,規定2010年時不論公營或民營電力公司,所供應或出售的電力至少要有20來自再生能源,到2020年至50年間,必須更進一步提高到40﹪至50﹪發電量,否則將面臨罰款。
執政當局請不要再低估人民的智慧,人民要完全真正的公投,公投市人民最直接的權利,也是最直接的民權!所以研究生請你一起來支持蔡丁貴教授,要串聯貼紙請到以下連結: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4366998
延伸閱讀:
◎引用自「TAIWAN, Close to you.台灣.讓我們更靠近」網站,標題「支持補正公投法,還我直接公民權」,連結為:http://blog.roodo.com/taiwanan/archives/3278861.html
◎引用自新台灣新聞週刊2007第578期,作者李鴻典,題目為「補正公投法盼鑽出鳥籠」,連結為: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68502
◎引用自極光希望網站,作者李欣芬,題目為「台教會會長赴立院絕食靜坐」,連結為: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7444187.html
◎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題目為「【菅芒花學運】請大家加入串聯聲援正在立法院門口絕食抗議的台教會蔡丁貴教授」,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4366998
◎引用自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題目「對於民進黨倡修公投法的學理反駁與回應」,連結為:http://www.npf.org.tw/particle-30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