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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蘭巴特:文本閱讀的歡愉
2007/03/04 01:55:21瀏覽7090|回應0|推薦5

二十世紀知名的法國理論大師巴特(Roland Barthes, 1915-1980)具有剖析文學的真知洞見,肯定讀者在閱讀過程中的創造功用,在他的作品<作者已死>精闢的短文中,巴特質疑作者的功用,其傳統式的階級意識型態,使得文本的可讀性受到懷疑他同時認為,文本是一種具有開放性的可寫空間,處於巨大的互文網絡系統中,透過互文的引證與參照,產生一種開放流動性的可讀文本,這理論在<從作品到文本>文中得到佐證,在該文中,他辨析了“文本”(text)與“作品”(work)之間的差別並提出七種論點:

第一:方法

作品是可計量的實質客觀物品,而文本則是一個事件或方法性的場域;作品只可“握在手中”而文本則“握在語言中”,那可踰越的詞句中。

第二:類型

作品經常是充滿傳統的階級意識型態,而文本則以矛盾與顛覆的力量著稱,在語言的可讀及合理性的中介點上徘徊,因此無法分辨其類型。

第三:符號

如果作品是一種簡短的符旨(signified),那文本就是延宕的符指(signifier),在不斷的衍譯的過程中產生不同的轉喻。

第四:複意

作品只有獨一無二的單一解釋,文本則是各種意義的回響與奏鳴。任何一個文本都是對其他文本的吸收和轉化,如同一張複雜的網絡所組成,其中的文本最終相互指向,而不是指向現實。任何文本都是互文本;在一個文本之中,不同程度地並以各種多少能辨認的形式存在著其他文本。作者並沒有威權的地位,而只是漂浮在已有文本中;因此文本也是其他文本的一種引證和編織。

第五:源頭

作者是作品的派生物,就如同上帝和基督的關係,既然尼采宣稱上帝死了,那麼作者也該壽終正寢,因此文本源頭的出處就不那麼重要了。

第六:閱讀

作品是道統意義上“物化”的商品,而文本則是一個需要讀者參與的開放場域,只有經過讀者閱讀以後,文本才算最後形成。而文本的可寫性可使讀者積極地介入來“撰寫”自己對所讀文本的理解和闡釋,填補文本的空白。

第七:愉悅

作品產生消費性的快感,但文本則在不停的生產過程中享受愉悅。 

 

( 創作文學賞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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