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鞦韆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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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6 20:44

★愛戀玫瑰★

聖誔快樂 HAPPY ~鞦韆~ 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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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6 19:37



玉狐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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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5 19:44
安安

二十個天使,十個在睡覺,九個在玩,還有一個在看信息,就是你,把它發個二十人(包括我)如果你能收回五條,你愛的人會在聖誕節前給你驚喜,不管靈不靈,你都要發。我要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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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5 16:43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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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剪刀的異想世界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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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5 15:25

Hi !謝謝您的到訪和推薦,

增添了『小剪刀的異想世界』的人氣與動力~~~

歡迎常來參觀指教!


5555555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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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5 04:36

謝謝汝送來貓兒與我家囝仔做伴…珍辰我無物以回報

祈願汝日日平安…順心加健康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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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 21:02

感恩的心!! 抗議的情!!

感謝陸委會賴幸媛主委 2008-11-21日 接見移住/移民修法聯盟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代表,就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制度及在臺待遇問題,說明目前政府相關機關辦理情形及修法方向。

現行規定,陸配要在台設籍五年後,才能申請未滿十二歲的親生子女來台定居。因為陸配至少要來台八年後才能設籍,設籍後又要五年才能申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五加八等於十三,十三年後,就算是嬰兒也早已超過十二歲了。

五加八當然永遠無法小於十二,這是一個規定上的失誤。造成這個錯誤的,不在法律,也不在子法,而是在公布『數額表』時,所加上的一個附註。這個附註,要求必須「設籍五年才可以提出申請」。這個規定其實是個位階非常低、非常低的行政命令。一個小小的規定,卻大大限制了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陸籍配偶、已持有身分證成為台灣公民者,與小孩團聚的權利。感謝內政部的配合,「設籍五年」的規定,將會取消。以後不會有五加八等於十三,大於十二的問題了。

修正數額表,定居不設數額

另外針對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定居數額及前婚姻子女來臺定居問題,賴主委感謝內政部將大陸配偶申請定居之數額予以取消,同時也取消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需滿5年,始得申請大陸前婚子女來臺定居之規定。內政部已完成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施行。

放寬結社權、收養子女規定列為下一階段研修重點


對於外界所關切之大陸配偶其他權益事項,涉及兩岸條例修正之部分,包括大陸配偶結社權,以及國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不得再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等規定,尚須協調相關機關解決,陸委會亦已列為兩岸條例下階段研修重點,並秉持追求「合乎人權、社會公平」原則,將各界意見納入修法參考,以使大陸配偶制度能更為完善。



抗議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臺?
入出國及移民署 2007/10/22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臺灣地區人民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管轄法院訴請收養裁定,開具成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後,該養子(女)如年齡在12歲以下者,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有數額之限制,每月1名,排至數額時如逾12歲,即不予許可(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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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不准我老公收養我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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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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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3 21:24

謝謝推薦!

安安!


Greenville Lady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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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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