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鈞先生:
茲就壹萬元本息(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起算日為102年2月17日),讓與債權之情形如次所述:
壹、受讓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讓與債權金額為壹仟伍佰元本息。
貳、受讓人永勝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5118239),讓與債權金額為捌仟肆佰元本息。
参、上開債權之讓與自103年2月16日中午12時0分生效。
通知人林青弘
先祝福你新年快樂!
順便也希望你盡快履行法院的裁判:
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臺中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103年1月28日
張先生:
敬請盡快履行台中高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78號判決之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