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再一次行使人類憲政史上空前的「拒絕副署」,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無法生效。2024年底拒絕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2025年2月拒絕副署《眷村改建條例》,3月4日這次,一口氣拒絕副署3個法律案,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案,更把「拒絕副署」看得是天經地義理直氣壯。
卓院長似乎是在《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的規定,自己加上了「行政院院長樂意副署」或「行政院院長沒有不爽副署」的要件。
行政院「認為」這3個法律案均屬違憲。但任何人都不可能接受民主國家可以由行政院長「一人」任意否決民選的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案。人民選出眾多立委,最終表決出來的法律案,非民選的行政院院長居然可以「一人否決」?
這不僅反民主,也牴觸權力分立原則。否決法律案就像廢止法律一樣,形同某種「立法權」,居然可由行政院長一人敲定?這不是等於說,立法權與行政權都集中在「行政院院長」一人手上了嗎?這不是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制衡,反而像是在共產國家的「民主集中制」,權力集中一體。
比共產國家更糟的是,她們的民主集中制,在理論上還是集中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最高蘇維埃」。也就是說,形式上依然要由合議制的代表來決定,而非行政院院長/總統一人可以否決。而且民主集中制還是憲法明文規定的,哪像我們能由行政院院長自己添加在憲法之中?
卓院長用「拒絕副署」來抵制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不只是挖空了憲法原本設計的制衡機制(覆議),把立法院降格為「行政院立法局」,同時也是視憲法法庭如無物,踩在司法權臉上。《憲法》第171條第2項明文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行政院院長若能一票否決法律案,那還何必有憲法法庭?
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的首次「拒絕副署」,卓院長還說:「依照憲政體制,行政、立法兩院的憲政爭議,理應由憲法法庭來做最終判決,只是因為憲法法庭無法運作,不得已而為之。」雖然理由牽強,但好歹還承認憲法法庭才是正軌解決之道。
而在憲法法庭大法官「五人復活」之後,雖然其有效性大有爭議,但行政院也公開表示憲法法庭「已經恢復運作」,且將「停砍年改」、「總預算案」與《財政收支劃分法》都拿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如果行政院以「拒絕副署」來對抗「違憲立法」,只是在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時,不得已之自救措施,而現在又承認憲法法庭已經恢復,並且聲請裁判,那卓院長還有什麼理由,可以用「拒絕副署」來自扮大法官?
難道行政院改弦更張,承認那「五人法庭」的裁判不具合法性,所以又要回到當初「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時期的作法?這是否也在打臉不計毀譽的五位「自救」大法官呢?
回到副署與法律的關係,其實行政院院長對總統公布法律前的「副署」,只是一道行政手續而已,絕不可能擁有否決權。舉個類比,法院的判決書是法官撰寫裁判的,但最後出爐時會有書記官蓋印,加上法院大印。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就好像書記官說:「法官判錯了,我拒絕蓋章」一樣荒謬。法院不是「書記官審判制」,《中華民國憲法》更不是行政院院長獨裁的民主集中制。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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