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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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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21:33

委員 你好,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的惡法智慧財產局終於進行修法,但針對散布盜版光碟回復新臺幣3萬元之刑事門檻規定,以及將惡法修正之處溯及既往,該單位人員不願處理,敬請委員幫忙,將惡法一次修正到位,謝謝。 下列是與該單位溝通內容,請參考

施先生你好,
著作權法92年修法時曾針對散布盜版光碟,增訂新臺幣3萬元之刑事門檻規定,實務執行雖有困難,但總比少量微罪就要鬧上法庭浪費司法資源要好得多,回復該條文應該是各界所樂見的,請貴單位評估。此外,既然法律已被公認為嚴苛,為何不能修法溯及既往,還之前誤觸該惡法的人一個清白,難道錯了的事就不能改正,敬請貴單位評估。

14/4/9 (三),施偉仁 <swj00510@tipo.gov.tw> 寫道:
主旨: Re: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意見
收件者: "阿勝"
日期: 2014年4月9日,三,下午3:59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提出修法意見1事,本局謹回復如下: 
一、
首先謝謝您閱讀本局於4月3日公布徵求各界意見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本局研擬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刪除光碟公訴罪,回歸一般侵權告訴乃論處罰,期使少數權利人針對網路拍賣少量盜版光碟案件濫用公訴罪,索取過高和解金所引發之社會問題能獲得改善,並將刑度下限予以刪除,由法院就情輕刑重之個案有輕判之裁量空間,另刑事訴訟法亦有緩起訴制度可適用 您所提之問題。至於您建議回復著作權法92年修法時曾針對散布盜版光碟,增訂五份、五件、新臺幣3萬元之刑事門檻規定,由於當時立法適用上迭生爭議(例如1套影集有10片光碟),實務執行有困難,遂於93年修法時刪除,是否回復?仍須凝聚各界共識,審慎評估。此外,關於您建議修法溯及既往,涉及法律安定性及整體刑事政策,宜慎重處理。
二、
最後,前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訂於4月23日(星期三)於本局18樓禮堂舉行公聽會,屆時歡迎您參與表達意見。如 您尚有疑義,可逕電(02)23767134與本局著作權組三科施偉仁先生聯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敬上  103年4月9日
From: "阿勝" 
Sent: Monday, April 07, 2014 12:02  AM
To: <ipocr@tipo.gov.tw>
Subject: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意見

你好.
看到貴單位針對著作權法進行修法,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並沒有恢復著作權法92年修法時曾針對散布盜版光碟,增訂五份、五件、新臺幣3萬元之刑事門檻規定, 關於這點,
本人認為這點是造成惡法產生的主要原因,因為有許多學生及家庭主婦,只因網拍一兩片就被起訴, 而且很多是二手貨賠錢賣,總金額不過幾百元,結果卻被著作權蟑螂吊到,以刑逼民,被迫付出數萬甚至數十萬之和解金 。訂定新台幣3 萬之刑事門檻,可以避免該法遭到濫用, 現今許多一人公司,專靠釣魚打著作權官司謀取暴利,已是嚴重的社會亂象, 而且亂槍打鳥,案件眾多, 有刑事門檻才能確保著作權法不被濫用。另這條惡法既然已經修正, 建議朔及既往,讓這幾年誤觸該法的人, 有重得清白的機會.個人意見,請貴單位慎重考慮.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