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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7條至第9條、第14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自114年10月1日施行)
2025/08/19 21:25:12瀏覽112|回應0|推薦0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考臺考一字第114060011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

網址: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3&menu_id=320&laws_id=337

節錄

第七條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社會工作。

二、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三、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四、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五、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八條 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准者,其應試科目如下:

一、社會工作。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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