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指控父親阿華(均化名),在1978年因外遇而離婚,當時他年僅2歲由母親監護,並獨力扶養他到成年,而父親卻從未探視過,也未提供扶養費用或資助,雙方未曾謀面或聯繫迄今已逾45年。不料,日前父親突然出現,向他表示要申請社會救助,要求出具棄養證明,讓他甚感突兀,因而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華未於辯論日期到場,也沒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阿華的2022年度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華並無所得與財產。

另外,阿華自2021年5月起領取國民年金給付,自2023年1月起至同年11月止,每月核付金額為685元,並每月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合計每月收入僅9014元,尚未達到居住地縣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的標準。

而阿國母親的表妹出庭證述表示,阿國的母親剛結婚時同住在阿華家,後來因為家庭發生問題,阿國母親就抱著阿國回娘家住,當時阿國還很小,阿華卻沒有到過娘家探視他,據她所知,阿華也沒有支付阿國扶養費。

法官審酌如令阿國負擔對阿華之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其公平。日前依法判決,阿國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及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免除對阿華之扶養義務,核屬有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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