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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3 08:46:51瀏覽59|回應0|推薦0 | |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說,目前內政部擬廢除《人民團體法》,改立《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等三部新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看似放寬管制,但若團體未登記為法人,仍舊無法享有合法募款或開立捐款收據等法人權利。綜觀《社團團體法》草案內容,除將「人民團體」改為「社會團體」之外,並刪除職業團體、政治團體等相關規範,以及刪除刑事罰則外,其他條文並無太大改變。新法案依然賦予主管機關很大的管理權限,包括只要該團體違反公益、違反章程、違反社會團體法新北市機車借貸免留車 或其他法律,便得「廢止」社會團體之合法登記。然而何謂「違反公益」,卻無明確規範。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及《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這部法律從1942年立法至今,僅有8次修法,更集滿4個違憲解釋,其中有2個違憲,更是主管機關自己所訂定的子法違憲。該法長期以來都是用來箝制公民社會,壓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在1987年解嚴之後,仍有許多團體因名稱使用「台灣」二字,而遭內政部拒絕合法登記的案例。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之初,便因當時已有「中國人權協會」登記在先,內政部也因此拒絕讓台權會登記為「全國性」團體。 除了「台灣」曾不得作為團體名稱之外,包括使用陣線、連合、組合、聯盟、受害者等名稱,都曾遭到刁難。甚至包括章程內容文字、團體幹部的職稱、發起人教育程度、理事長學經歷、任期、開會次數、開會人數、會員年齡、理監事辭職、是否可以收國際實習生方式等各種事項,主管機關都要加以干預,透過行政來影響人民團體的運作。也有團體因為不想應付種種行政刁難,乾脆放棄成立「社團法人」,改成立「基金會」。基金會要彰化縣福興鄉信用貸款 求的資產金額,也逐年不斷提高,經營不善還要將基金充公。而攸關各團體生存的募款,也有《公益勸募條例》有著各種繁瑣規定。 【記者張健台北報導】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2月6日舉辦一場「社會團體法說明會」,會議中僅邀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佛光會中華總會等12個「全國性績優團體」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於過年前即去電詢問是否能參與,承辦人表示受上級指示,拒絕「地方性團體」參與,後又告知只有「績優團體」得參與討論。然而,在台灣人權促進會發出抗議聲明,並決定在場外舉辦記者會後,內政部卻又來電請各團體入場,不要在場外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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