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美國的丁姓老婦懷疑獨自在台的老公與乾女兒有染,裝密錄器拍下激情畫面後提告通姦;法官審理認為,密錄影像屬非法取得的畫面,不能作為證據,判決她老公無罪。不過她被反控妨害秘密部分,判刑三月、緩刑兩年,並應賠償廿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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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制度之爭 台灣自豪的司法就徹底的輸了 如果通姦屬實 豈可因證據的非法取得讓通姦無罪? 通姦應判有罪 非法取得的錄影也可判有罪(自己家裡的錄影也叫非法嗎?) 這才是人民想要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