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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將同婚列入民法
2017/10/28 22:48:31瀏覽107|回應0|推薦0

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婚 2年未修法自動生效

憲法第 22 (人民其他基本權利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幾千年來的婚姻秩序就是異性婚姻 
同婚已經妨礙了這種自然的秩序 
當然不應受憲法保障 

大法官越權解釋 
異性婚姻是幾千年來的傳統價值 
全球古今皆同 
大法官何德何能越權替人民解釋倫理道德 ? 
當年立憲時古風猶存 
對婚姻的定義當然是指異性的結合 
怎能以現今的尺度去說當年的民法違憲 ? 
法官可以說憲法應該順應潮流與時俱進 
但不該說當年立憲時的婚姻就是包含同婚的精神 
法官的越權等同於擁有修憲權,絲毫不須人民同意 
這是法官強姦了我們的憲法與人民 
法官可以說另立同婚的專法 
但不該說現有的民法違憲 
如果現有的民法違憲 
那大家在違憲民法下登記的婚姻是否應該視同無效? 

限兩年? 
司法權變成在三權之上了嗎 ? 

說好的三權分立呢 ?

論語八佾篇:「孔子謂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尊重少數, 但絕非多數遷就少數

如果可以容忍少數的同志剝奪我們的傳統倫理價值

那我們有甚麼立場評論大陸的不民主?

因為都是由少數箝制多數啊

劣幣驅逐良幣

我們尊重同志, 同志卻不尊重我們

不肯另立專法反說民法違憲?

我收回以前對同志曾有的同情

因為你們掠奪了我們的倫理價值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二害相權取其輕

當有一天 
我們被迫接受同志的洗腦性教育 
我決定攜帶孩子 
全體家族選擇大陸重新開始 
一個失去傳統倫理價值的偽民主台灣 
不值得我們守護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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