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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公然在憲法層次上鼓勵再犯嗎? 108.2.23
2019/03/30 13:18:46瀏覽81|回應0|推薦2
             大法官公然在憲法層次上鼓勵再犯嗎?

        刑法加重其刑情形有因身分關係者,如公務員利用職權犯罪,有因犯罪行為者,如利用電腦相關設備犯洩密罪,也有法條加重罪名者,如三人以上結夥竊盜及殺害直系尊親屬,大法官以保障人權之名作成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對累犯加重處罰屬違憲,司法院日前記者會公佈釋憲文,媒體披露褒貶都有,網路罵聲多於讚聲,顯然毀多過譽。大法官是否嫌刑罰不夠寬鬆,想提升到憲法層次上鼓勵再犯?

       為什麼大法官捍衛人權卻曲高和寡呢?原因是社會治安敗壞已然民眾共同認知,治亂世用重典成一般市井共識,酒駕、虐童案件層出不窮,輿論壓力及重罰絲毫發揮不了嚇阻作用,連鄉民正義都按捺不住要替天行道,被害人也被逼的想自力救濟,欲動用私刑「補公權力不及與不足」,司法院大法官反在這節骨眼潑冷水,充爛好人,焚琴煮鶴頗煞風景,難怪得不到共鳴。

        吾國這部刑法所訂罰則失之寬厚,有引誘犯罪嫌疑,作奸犯科之輩因之心存僥倖,能逍遙法外就「淨賺」,最壞打算被活逮,若重罪獲輕判亦「盈餘」些。刑法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不是執行其一就是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合併刑以下定刑期,且不得逾三十年〈拘役不得逾一百二十日〉;第五十五條牽連犯僅從一重處斷,存心讓犯罪人佔便宜,一旦走運碰上吃齋唸佛法官,再審酌同法五十七條事項,引用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予減輕或免除其刑,類似將犯案件數當成顧客購物額、犯罪人是消費者、社會是購物中心、法院是結賬員,大量採購或老主顧可享降價與折扣優待,數罪併罰則像婦女上菜市場,買幾樣菜順手抓幾枝免費蔥,使得「一罪一罰」徒具形文。

        另易科罰金、易以訓誡、緩刑、假釋制度設計和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刑事訴訟法又增添緩起訴,這般高利潤可圖,尤讓罪犯恃之無恐,筆者形容刑法像超市,犯罪似消費,儼如穩賺不賠行業,稍有虞犯傾向者誰還願當「守法的傻瓜」呢!難道是在鼓勵犯罪這「第二十五行」值得投機嗎?小偷剁手、偷窺挖眼、性侵去勢雖屬落後國家酷刑,卻不失對症下藥,強姦犯宮刑侍候尤其徹底「根」治,而鞭刑抑止家暴縱有以暴制暴不人道顧慮,何嘗不是以其人之道還諸其身之「恰如其分」。

        屢勸不聽一犯再犯,不知悔改,乃視刑罰為無物,不把刑律放眼裡,當然罪加一等,故累再犯按次加倍以儆執迷不悟常犯,天公地道,大法官竟說累犯不分情節加重其刑違憲,讓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的罪責,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但查累犯規定,須受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並非不分情節,加重罰則係因其劣根性不改,積惡成習,基於侵害犯意而無關犯罪類型是否同一,大法官諸公只見犯罪人權笑,不見被害人權哭,是天使或魔鬼,難不成大法官要在憲法層次上鼓勵犯罪多多益善?何況刑法施行快一世紀了才發現它違憲,未免反應遲鈍!

         攸關年金改革的軍公教退撫條例,前瞻法案預算,皆具解釋價值,影響廣眾深遠,我們的大法官癢處不搔,猛搔不癢處,司法號稱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累犯違憲如果稱正義,也是「遲來正義」,如果非正義,則為「邪惡最後一道防線」,刑罰不該只顧減不顧加,刑法諸多「優惠措施」請問違不違憲?大法官們要不要也解釋一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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