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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 19:54:15瀏覽2485|回應0|推薦0 | |
【記者陳威廷/員林報導】69歲黃進益申請印尼女看護照顧中風妻,卻心生歹念,以遣送回國逼迫與他發生關係,過程中還消遣:「我比妳老公強吧!」備感惡心的看護以為可以脫離魔掌,黃某卻食髓知味,準備再犯時,女看護報警逮人,昨天法官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判他1年4月徒刑。 家住鹿港的黃進益,去年4月中旬,為中風妻申請來一名印尼女看護外藉看護。才到12天,喝過酒的黃進益拿出3000元,同時以左手拇、食指扣成圓型,右手食指來回穿過該洞,邊動作邊問「要不要做?」女看護拒絕:「怕懷孕、怕得性病。」 碰一鼻子灰的黃某,伸手撫摸女看護胸部,順手塞1000元紙鈔進她護胸罩內。2天後,他再度求歡被拒,便放3000元在冰箱上,要她想清楚,隔天她拿錢退還被拒,心想日後報警時可以當證據,便收下。 1周後,黃某對看護旁碎唸:「再過10天就要回印尼囉…。」她怕失業,以為做1次能保住工作也好,無奈與他上床。警訊時她說:「進房時掀開被子,阿公已經勃起…。」當時深感惡心,半小時後還叫黃某快一點,他居然回嗆:「妳跟老公都這麼快呀?那我比他強!」 隔天,又塞了1000元給她。2人發生關係後,黃進益仍不斷要求上床,前後十多次都被拒,黃進益又揚言遣送她回國,女看護氣得打113求救,並交出5000元當證據。 黃進益到案後稱女看護自願與他上床,否認威逼就犯。不過他的供詞卻不一致。他先說女看護為抵債,才跟他上床,後又稱想賺生活費才與他做愛。法官認為女看護日薪700元,可合法工作至2010年,若為賺錢大可繼續與黃某發生關係,沒必要做完後又報警,且她不熟台灣法律,沒理由冒險誣告黃某。昨天審結,法官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判黃進益1年4月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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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中彰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