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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8 18:34:17瀏覽88|回應0|推薦0 | |
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而不能證明其用途,該現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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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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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而不能證明其用途,該現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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