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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2 01:15:34瀏覽560|回應0|推薦3 | |
善良<====普世價值,乃「善良」非「自由」也。 (愛台灣應該轉貼轉寄) 一個人如果不能擁有「善良」這門學問, 那麼他所擁有的其它學問都是有害的。 法規:民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B0000001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17 條 自由不得拋棄。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6 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http://tw.myblog.yahoo.com/anchin-319414/article?mid=1305&prev=-1&next=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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