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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價值,乃「善良」非「自由」也。
2008/05/02 01:15:34瀏覽560|回應0|推薦3
善良<====普世價值,乃「善良」非「自由」也。
(愛台灣應該轉貼轉寄)
一個人如果不能擁有「善良」這門學問,
那麼他所擁有的其它學問都是有害的。
法規:民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B0000001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17 條
 自由不得拋棄。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6 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http://tw.myblog.yahoo.com/anchin-319414/article?mid=1305&prev=-1&next=1300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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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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