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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國稅局公務員突破層層防止舞弊內控機制侵占檢舉獎金
2021/04/24 08:52:23瀏覽232|回應0|推薦0
一、主旨:



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88年收到罰鍰應依法提撥竟突破國稅局層層內部控制監督機制侵占檢舉獎金143萬3954元。


二、說明:





(一為檢舉案件之防弊監督內部控制機制,國稅局公務員辦理檢舉案件須按財政部公布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件民國(下同)87年6月檢舉五件違章逃稅案(均在88年裁罰確定),應得五件檢舉獎金共計新台幣(下同)143萬餘元。國稅局收到罰鍰提撥奬金後,規避層層內控管制,只在88年核發一件金額最小4千餘元檢舉獎金,竟侵占其他檢舉獎金143萬3954元。



三、與本主題有關的事實及證據:



(一辦理檢舉案件之內部控制監督機制是財政部公布的要點有七大動作:


(二本件均有按要點做,也核發了一件,但未通知其他三件之領獎:(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1他們有提撥:

則證明了國稅局公務員提撥了雙方的獎金至入帳戶:


2有按要點分配,從帳戶提領奬金:

(1口頭承認:


(2分配本是依法行政,其實不必刻意證明他們有分配:

依所得稅法第103條及財務罰鍰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在期限內必須通知檢舉人領獎。


(3核發了一件,但未通知其他三件之領獎:

本件87年6月檢舉逃稅案,國稅局在88年裁罰鍰確定,四件違章原應核發本人檢舉獎金為143萬餘元。但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提撥奬金後只在88年10月將四件中金額最小的一件檢舉獎金4千餘元,通知檢舉人本人領獎,竟侵占其他三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直到十幾年後為本人發現。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104年10月經本人請求給付獎金才送達通知領獎文書。


(三88年只核發其中一件:


(四後文可證,他們在104年因帳戶內無錢,於是去偷預算給付:


(五後來從不當得利之訴,可知,在十幾年後給付獎金時,該帳戶不但沒錢,且提撥後不久與分配時一起,即被侵占,否則就算只有一年,也能請求利息。


三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88年收到罰鍰應依法提撥並核發檢舉奬金,竟在「有意願」及「有能力」下,規避國稅局層層內部控制監督機制侵占本件檢舉獎金143萬3954元。

(四此事直到十幾年後為本人發現。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104年10月經本人請求給付獎金才送達通知領獎文書。此事不但證明國稅局內控失效且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不良。


四與本主題有關之問題與答覆:


五本人提出要求有關單位解釋答覆的問題:


六導航


七相關法規:


八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一)0018-第18章 中區國稅局

==>0



四與本主題有關之問題與答覆(Q&A):

(一要點係內控:

1內控重要:

2要點是內控:

3有提,有分但只分給自己,表示可破壞內控,當然侵占。

->獎金帳戶內無本件檢舉奬金才需去偷國家預算給付本人:

民國104年國稅局給付本人檢舉獎金是偷國家104年度該局預算143萬餘元,可見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後所提撥至獎金帳戶內的獎金已被盜領。在民國92年時,國稅局是有從收到的罰鍰中提撥獎金,不但提撥了應核發給檢舉人的獎金到獎金帳戶,且還從罰鍰中提撥了百分之二十給他們自己公務員朋分花用。十幾年後在本人要求給付獎金時,國稅局公務員因無法賴帳,但不是從獎金帳戶中提領分配,而是去偷國稅局104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奬金(檢舉獎金依法律規定要從收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罰鍰"中提撥,不能不法挪用"預算"去給付)。



(二。有人會質疑,國稅局有可能將原提撥至獎金帳戶的獎金歸還國庫:

檢舉獎金不是預算,不是年年重做預算。已提撥的獎金要繳庫要依特別規定辦理,但本件未依此規定繳回國庫。理由是,在這五年國稅局有很多機會說明卻在在受質疑受指控下仍不說明清楚,當然是對自己犯行心虛,將之列為"最高機密"即可。何況,104年國稅局給付本人檢舉獎金143萬餘元,是因依"要點"中的"登記簿"上清楚記載本人在87年6月3日寄出檢舉書,9日國稅局立案,88年裁罰確定,92年收到罰鍰(但未通知領獎)。國稅局豈有明知未核發獎金給檢舉人而去辦理繳回國庫之理?!

(三也有人會認為獎金帳戶內有該筆獎金,但國稅局不去提領:

若國稅局公務員在獎金帳戶內有該筆獎金,不去提領而分配,而是去偷該局104年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若為真,豈不是更糟糕?獎金帳戶內有錢,還去幹偷國家預算的勾當,當然是打算日後侵占帳戶內獎金。


(四結論-本文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盜領獎金是以下方式論證:

1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有提撥至該局獎金帳戶內。

2國稅局公務員後來從該獎金帳戶內提領獎金。

3該通知領獎書的附件領獎收據,宣稱要提領從帳戶要先扣繳可證明是從帳戶人提領獎金。

4國稅局在訴訟中其答辯狀均坦承本件早已結案。

5國稅局多份答辯狀均承認是在本人請求給付獎金時去查登記簿才確定,可見當初在民國87年6月時是依要點立案,檢舉人姓名在上面。

6到了104年國稅局為給付本件獎金,卻不法挪用104年該局之預算。就證明了獎金根本不在奬金帳戶內。

7若國稅局明知錢在帳戶,還不法挪用,豈不更可怕。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特訂定「從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此要點規定稽徵人員規定辦理核發檢舉奬金及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有嚴格程序,除非故意,否則不出錯。這




五導航

(詳見導航)(本文是說明國稅局公務員不法階段的第二階段"國稅局公務員明知早已收到罰鍰竟十幾年間一再謊稱未收到"的第一件不法情事。


六相關法規:

法規-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二)財務罰鍰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在解庫前先行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財政部及國稅局網站均公告他們在收到罰鍰會在期限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法規:

(一)「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二)財務罰鍰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在解庫前先行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財政部及國稅局網站均公告他們在收到罰鍰會在期限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四)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七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一)0118-第18章 中區國稅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四、與本主題有關的問題與答覆: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五、請政府及監督單位應解釋答覆的問題:


==>內容待補: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舉發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但行政主管機關無任何回應。因此本人依本文主題,再將不法等內容一一列上。該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



六、本主題在敍述國稅局公務員腐敗體系的位置;


本人目的主旨是要證明國稅局公務員侵占台灣人稅款及公款,且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證明的方法是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且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因此國稅局公務員極盡所能去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去侵占公款。

本人部落格內容是以三部份來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的腐敗及不法:

第一部份,證明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

第二部份,以本人親身經歷的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案件,依時間序分七階段,證明其腐敗及不法。

第三部份,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

本文是在第二部份的第一階段。以上三部份的總目錄在此。



七、與本主題有相關的法規:



八、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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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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