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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4:40:07瀏覽108|回應0|推薦0 | |
一、主旨:
稽徵機關收賄後將應本件檢舉案之未繳納之違章案件裁罰五倍情形卻僅罰三倍。
二、說明:
(一)可減輕裁罰為三倍之條件為須在裁罰處分前或復查決定前已:
1、補報補繳稅款,
2、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
本件被檢舉逃稅受處分人並無完成上述條件,但稽徵機關在民國88年竟對三件均未繳納之違章案件僅罰三倍。
(二本件檢舉案之未繳納之違章案件均不符罰鍰倍數標準減輕標準,但稽徵機關收賄後將應裁罰五倍情形卻僅罰三倍。
三、與本主題有關的事實及證據:
(一)稅務函:當時稽徵機關送達之通知繳稅公文書明確記載本件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罰鍰:
(二)查詢最高法院判決書可證與同條件者均為裁罰本稅五倍罰鍰:
1、查得有一百多件判決書:
2、這些訴訟大都是符合條件被裁罰三倍而不服:
3、從判決書內容反面解釋可知本件應裁罰五倍: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四、與本主題有關的問題與答覆:
(一)有無必要遵守: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裁量收縮至零情形(93,台上,584):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五、請政府及監督單位應解釋答覆的問題:
==>內容待補: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舉發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但行政主管機關無任何回應。因此本人依本文主題,再將不法等內容一一列上。該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
六、本主題在敍述國稅局公務員腐敗體系的位置;
本人目的主旨是要證明國稅局公務員侵占台灣人稅款及公款,且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證明的方法是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且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因此國稅局公務員極盡所能去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去侵占公款。
本人部落格內容是以三部份來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的腐敗及不法:
第一部份,證明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
第二部份,以本人親身經歷的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案件,依時間序分七階段,證明其腐敗及不法。
第三部份,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
本文是在第二部份的第一階段。以上三部份的總目錄在此。
七、與本主題有相關的法規:
(一)「營業稅法」
第51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
第一項第三款:
.........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
(這是按當時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658 號令修正公布第51條條文營業稅。)
(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861912280函「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本件適用)
**違章情形:**
..........
二、銷貨時未依法開立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
..........
**裁罰金額或倍數:**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者,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
八、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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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