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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18:07:17瀏覽172|回應0|推薦0 | |
一、主旨:
(在前文1121基礎)稽徵機關並非過失而未移送強制執行而是事前佈署有意不移送強制執行。勾結逃稅人僅救濟8萬元案件掩護不移送另案1000萬元案件強制執行並非過失而未移送強制執行而是事前佈署有意不移送強制執行。
二、說明:
(一)本件逃稅人有三件未繳納違章案件,係獨立不相干的案件。分別為:
1、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金額:517萬2千元;
2、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金額:427萬1948元。
3、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金額僅8萬6813元。
逃稅人對後兩案號未繳納稅捐及罰鍰且未救濟。
(二)逃稅人與稽徵機關約定後,竟只救濟案號為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金額僅8萬6813元。還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均判敗訴。稽徵機關即依約定,不移送另兩件與金額僅8萬餘元獨立不相干的案件強制執行,直到十年後逃逃稅人脫產後才移送強制執行。
三、與本主題有關的事實及證據:
(一)逃稅人若未與稽徵機關勾結,不會如此決策,且將此案號為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對比之下,另兩件金額為1000萬元,居然不理,合理懷疑是有勾結。
(二)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回函證據:
可以證明(1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金額:517萬2千元;(2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金額:427萬1948元。未先繳納應納稅額一半可見無進行救濟。
從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回函證據可知,被強制執行之金額與應納稅額及罰鍰與裁罰處分書相同,未先繳納應納稅額一半可見無進行救濟。可見被檢舉人納稅義務人未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先繳納應納稅額之一半,故無進行任何救濟。
(三)尚有證人有十幾人:
救濟金額僅8萬元違章案件以掩護不移送其他一千萬元案件。檢舉逃稅受罰人有十幾人,稽徵機關與他們有任何不法約定都極易外流,當年聽聞此事還以為只是吹噓。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四、與本主題有關的問題與答覆:
(一)本件三件未繳納之違章案件係獨立不相干的案件,未繳納且未救濟者應移送強制執行:
1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金額:517萬2千元;(2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金額:427萬1948元;(3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金額:8萬6813元。這三件係獨立不相干的案件。
(二)104年領獎後發現當年88年傳聞果然是真的:
我在104年領取獎金後,才發現稽徵機關當時確實對其他兩件1000萬元違章案件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合理懷疑是有勾結。
此三件違章案件中,被檢舉人僅救濟金額最小的8萬6813元案件(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不管其他兩件1000萬元案件(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及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三)如此簡單明確金額甚少的案件竟然到最高行政法院:
此件僅是向康X公司進貨,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裁處罰鍰八六、八一三元。康X公司也坦承銷售給該合夥組織未開發票。案件簡單明確。
此件8萬餘元案件竟從地方到高等到最高行政法院,顯然是在拖延時間強制執行,但違章有三件,受處人僅救濟此件,竟另兩件無關案件也未移送強制執行。
1、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779 號行政判決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簡字第 126 號行政判決
3、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595 號行政裁定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五、請政府及監督單位應解釋答覆的問題:
==>內容待補: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舉發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但行政主管機關無任何回應。因此本人依本文主題,再將不法等內容一一列上。該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
六、本主題在敍述國稅局公務員腐敗體系的位置;
本人目的主旨是要證明國稅局公務員侵占台灣人稅款及公款,且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證明的方法是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且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因此國稅局公務員極盡所能去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去侵占公款。
本人部落格內容是以三部份來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的腐敗及不法:
第一部份,證明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
第二部份,以本人親身經歷的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案件,依時間序分七階段,證明其腐敗及不法。
第三部份,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
本文是在第二部份的第一階段。以上三部份的總目錄在此。
七、與本主題有相關的法規:
八、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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