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0017-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第17問到第24問)-五之三
2020/04/07 19:48:19瀏覽39|回應0|推薦0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7問

中區國稅局挪用該局民國104年「經常性經費預算」預算而給付獎金10萬4300元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中區國稅局依法應由罰鍰中提撥獎金但竟不法挪用該局預算「經常性經費預算」預算而給付獎金10萬4300元:

二、參考不法事項: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參考不法事項:第10項、第12項及第14項。

三、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17章: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隱匿事實以預算給付獎金。

四、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8問

中區國稅局給付本件檢舉奬金既非由獎金帳戶中提領則該筆檢舉獎金是否仍存在獎金帳戶內:

一、要求說明該筆獎金是否仍存在於該局獎金帳戶內是因其涉及帳戶內利息所得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遠東紡織公司的國家賠償案件被害人除了請求國家負賠償責任外尚有請求國稅局存於帳戶內利息不當得利之返還: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四、內容詳見:

第12章:獎金帳戶內之十幾年利息不當得利應負返還責任。

五、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9問

中區國稅局是否以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4萬2864元:

一、中區國稅局既然不法挪用預算則必然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去經費支出:

二、「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支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經費支出給獎: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給獎方式,是每檢舉一案有三種獎金給獎方式:分別為三萬元、六萬元及十二萬元。

三、中區國稅局要經費支出「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104萬餘元至少十幾人去冒領才能湊齊:

縱使以「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最大件12萬元也須十幾人去冒領才能湊齊。

四、參考不法事項: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3項:中區國稅局冒領「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萬4300元。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五、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4章:中區國稅局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六、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0問

中區國稅局是否冒領「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而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萬4300元:

一、中區國稅局既然不法挪用預算則必然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去經費支出:

二、參考不法事項: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三、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四、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1問

中區國稅局將民國106年5月剛徵收來的所得稅在未經預算程序即撥款「授益行政」寄支票給我是否合法:

一、民國105年9月中區國稅局承諾之「授益行政」由來:

二、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支票: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20項: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給付「授益行政」款本質是為掩蓋本人要求調查不法所為之「賄賂」行為。

第21項:中區國稅局「賄賂」用的「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係將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直接撥款給本人。

四、內容詳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

第27章:國家賠償案起訴後中區國稅局背棄原承諾「授益行政」。

第28章:中區國稅局以不法目的重新計算「授益行政」。

五、證據:

H組證據:民國105年財政部函令中區國稅局調查公務員不法情事及東亞訴願書證明稽徵機關收到罰鍰時有提成獎金。

J組證據: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支票之匯款記錄及回函法院調查證據。

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的期日。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2問

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的「授益行政」係以增加或減免扣繳稅款稅納稅義務是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一、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總統於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6961號公告增訂之法律)

二、中區國稅局在本人多次復查均稱本件依法律規定應分離課稅百分之二十且財政部訴願駁回理由書亦如此主張:

三、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坦承106年7月之「授益行政」是減少分離課稅納稅義務:

四、中區國稅局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20項: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給付「授益行政」款本質是為掩蓋本人要求調查不法所為之「賄賂」行為。

第21項:中區國稅局「賄賂」用的「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係將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直接撥款給本人。

六、內容詳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

第30章: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之「授益行政」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七、證據:

J組證據: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支票之匯款記錄及回函法院調查證據。

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的期日。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3問

中區國稅局逃避本人要求調查不法竟以給付「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賄賂之行為是否涉嫌圖利罪:

一、公務員的圖利犯罪要件有三:

(一)必須是公務員:

(二)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或監督責任:

(三)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或間接圖利:

二、本件係屬稅務類之圖利罪有關歸納犯罪態樣:

民國85年法務部保護司就與圖利罪有關之判決確定案件,依其偵、審書類分析歸納犯罪態樣。與圖利罪有關歸納犯罪態樣,,共計十五大類,其中第七大類為「稅務類」。本件係屬稅務類之圖利罪有關歸納犯罪態樣。

三、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

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證據稱106年7月28日所謂的「授益行政」12萬1008元係由其將該年的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課收入劃解支應。中區國稅局依法律規定「扣繳稅款」28萬6790元且真有上繳國庫情事,則106年7月之「授益行政」涉有圖利罪犯行。

按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區國稅局具公務員之身分,是稅務稽徵主管機關,當然明知「退還扣繳稅款」或是「授益行政給付」是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不得減免納稅義務,即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當然有主觀上不法。

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有「身分犯」及不法利益12萬1008元「結果犯」,有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該當性。

四、參考不法事項:

第23項: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

五、內容詳見:

第31章: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

六、證據:

J組證據: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支票之匯款記錄及回函法院調查證據。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4問

中區國稅局既然已知有相同「遲延送達文書」情形被判國賠前例,則核發本件獎金時應否主動附加國家因遲延送達賠償遲誤期間利息:

一、在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案,台北市國稅局即是因遲延送達文書而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可參考前例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國家賠償事件判決: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三二號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一二號判決,

(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判決,

(四)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二號判決,

(五)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二七號判決。

二、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在因遠東紡織公司的國家賠償案遲延送達文書致國家負賠償責任:

臺北市國稅局相關人員核有疏失受處分的公報:

http://ebooks.lib.ntu.edu.tw/1_file/Aud/40/20061002093347047jwLI.pdf

第67案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事宜時,未合法送達國庫退稅支票,致遭該公司請求利息損失之國家賠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該局總計賠償7百餘萬元(含法定遲延利息1百餘萬元),其相關人員核有疏失,計處分申誡。

三、中區國稅局核發本件獎金時明知上述兩件事則應主動比照辦理不等人民請求才辦理:

四、參考不法事項:

第1項:中區國稅局為逃避國賠責任不理會本人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

五、內容詳見:

第10章:國家應就中區國稅局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負賠償責任。

六、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M組證據: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338487d0&aid=13239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