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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第9問到第16問)-五之二
2020/04/07 19:38:22瀏覽26|回應0|推薦0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9問

中區國稅局在本件若無怠於執行職務下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期日:

一、為請求國家賠償當然須知道中區國稅局若無怠於執行職務下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期日:

(一)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後,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故有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職務義務

(二)但中區國稅局挾怨報復怠於執行職務未送達領獎通知文書,直到十幾年後本人查詢始為送達,本人當然因此受當可想見利息上損害。

(三)為請求國家負賠償責任及計算利息上損害,當然要求中區國稅局答覆若他們未怠於執行職務,則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

(四)但中區國稅局不理會本人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期日。

(五)本件遲延送達的違章案件有三件,各有不同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

二、本件檢舉案的三件違章案件:

(一)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二)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三)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三、與本件有相同的國稅局發生遲延送達文書致國家負賠責任情形,可參考前例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國家賠償事件判決: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三二號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一二號判決,

(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判決,

(四)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二號判決,

(五)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二七號判決。

四、國家賠償法所稱的「知有損害」包括知有國家賠償責任行為存在:

國家賠償法所稱的「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尚應包括知有國家賠償責任行為存在(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另外,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則認為:「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定有明文。

五、本件87年6月檢舉案未於期限繳納之三件違章,依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851912894號函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不同,即是各個獨立之案件:

「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所稱之「每案」,係指每一違章案件而言,經本部85/01/15台財稅第851891021號函釋在案,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不同,即應個別計算提撥獎金。

又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如以分期方式繳納罰鍰,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4點第7款及第46點規定,以分期辦理提獎為宜。」

既然「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不同,即應個別計算提撥獎金」,可見當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不同,即是各個獨立之案件。

六、參考不法事項:

第1項:中區國稅局為逃避國賠責任不理會本人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

七、內容詳見:

第06章: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第07章: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第10章:國家應就中區國稅局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負賠償責任

八、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M組證據: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案。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0問

稽徵機關(國稅局)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辦理「移送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強制執行應納稅捐之行為」是否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是否屬稅捐稽徵之一環:

一、本件的三件違章案件稽徵機關(國稅局)在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均未移送強制執行:

(一)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納稅義務人無救濟。

移送強制執行期日:民國98年8月才移送。

(二)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納稅義務人無救濟。

起徵時間:中區國稅局聲稱康x公司是在民國92年3月徵起(此說法至今仍未受證實)

(三)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判決確定日:民國94年4月7日。

起徵時間:民國97年9月徵起。

二、參考不法事項:

第3項、第4項及第5項。

三、內容詳見:

第03章: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1問

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原因及理由:

一、法規:「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二、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本稅:106萬7987元

罰鍰:320萬3961元

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

三、納稅義務人無救濟。

四、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徵起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3項:「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內容詳見:

第03章: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七、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2問

「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原因及理由:

一、法規:「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二、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本稅:106萬7987元

罰鍰:320萬3961元

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

三、納稅義務人無救濟。

四、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徵起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4項:「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內容詳見:

第03章: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七、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3問

稽徵機關在「張x丘等十二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判決確定後三年多才移送強制執行之原因及理由:

一、法規:「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二、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

罰鍰:8萬6813元

三、納稅義務人有救濟:在民國94年4月7日判決確定(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595 號行政裁定)

四、起徵時間:民國97年9月徵起。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5項:稽徵機關在「張x丘等十二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判決確定後三年多才移送強制執行。

六、內容詳見:

第03章: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七、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4問

「張x丘等十二人」與「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是否為不同合夥組織(「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與「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是否為各自獨立之不同違章案件:

一、確認「張x丘等十二人」與「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為不同合夥組織,對追究稽徵機關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至關重要:

二、參考不法事項:

第3項:「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內容詳見:

第03章: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05章:「張x丘等十二人」與「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是不同合夥組織。

四、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5問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本件罰鍰有提成至獎金帳戶但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4年時給付)卻挪用104年度預算之原因及理由:

一、中區國稅局當時收到罰鍰有提成奬金至帳戶但挾怨報復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是以該局的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四、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五、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6問

中區國稅局挪用該局民國104年「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104萬2864元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中區國稅局依法應由罰鍰中提撥獎金但竟不法挪用該局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而給付獎金104萬2864元:

及「經常性經費預算」預算而給付獎金10萬4300元:

二、參考不法事項: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三、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4章:中區國稅局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17章: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隱匿事實以預算給付獎金。

四、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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