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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請求行政機關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要求解釋說明之目錄及內容
2020/04/07 19:22:20瀏覽77|回應0|推薦0
第一部份:請求有關單位解釋說明之目錄

第01問:請說明中區國稅局是哪位公務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提撥獎金後決定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及其目的原因:

第02問:核發檢舉獎金是否自始是國稅局業務(請別再編造的「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

第03問:稽徵機關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是否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是否就辦理「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第04問:稽徵機關按「所得稅法」規定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填寫領獎公文書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是否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是否就辦理「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第05問:上述兩問題(第3問及第4問)皆屬(所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是否就辦理「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第06問:本件檢舉案是檢舉營業稅違章案件是否適用國家為獎勵檢舉所為之三項承諾而立法於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是否我內地稅十七稅目僅所得稅違章案件才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

第07問: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繳納罰鍰是否有依法提成獎金:

第08問: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本件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罰鍰時有提成獎金則是否有就本件提成之奬金辦理分配及稽徵公務員領取檢舉獎金:

第09問:中區國稅局在本件若無怠於執行職務下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期日:

第10問:稽徵機關(國稅局)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辦理「移送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強制執行應納稅捐之行為」是否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是否屬稅捐稽徵之一環:

第11問:「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原因及理由:

第12問:「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原因及理由:

第13問:稽徵機關在「張x丘等十二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判決確定後三年多才移送強制執行之原因及理由:

第14問:「張x丘等十二人」與「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是否為不同合夥組織(「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與「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是否為各自獨立之不同違章案件:

第15問: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本件罰鍰有提成至獎金帳戶但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4年時給付)卻挪用104年度預算之原因及理由:

第16問:中區國稅局挪用該局民國104年「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104萬2864元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第17問:中區國稅局挪用該局民國104年「經常性經費預算」預算而給付獎金10萬4300元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第18問:中區國稅局給付本件檢舉奬金既非由獎金帳戶中提領則該筆檢舉獎金是否仍存在獎金帳戶內:

第19問:中區國稅局是否以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4萬2864元:

第20問:中區國稅局是否冒領「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而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萬4300元:

第21問:中區國稅局將民國106年5月剛徵收來的所得稅在未經預算程序即撥款「授益行政」寄支票給我是否合法:

第22問: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的「授益行政」係以增加或減免扣繳稅款稅納稅義務是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第23問:中區國稅局逃避本人要求調查不法竟以給付「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賄賂之行為是否涉嫌圖利罪:

第24問:中區國稅局既然已知有相同「遲延送達文書」情形被判國賠前例,則核發本件獎金時應否主動附加國家因遲延送達賠償遲誤期間利息:

第25問:中區國稅局給付本件獎金明知是不法挪用預算卻一再謊稱是由獎金帳戶提領欺騙人民及法院之行為是否合法:

第26問:中區國稅局用不實內容假公文騙我簽名扣繳之行為是否合法:

第27問:中區國稅局給付本件檢舉獎金時稱「扣繳」了28萬6790元既然是「扣繳稅款」則該款項是否有上繳國庫:

第28問:中區國稅局在本人104年請求給付獎金後僅給付八成奬金是否為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

第29問: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欺騙法院的行為是否合法:

第30問:中區國稅局法務一科何以能在法院公文行文中區國稅局總局嚴厲要求一定要送交掛號信完整內容下隻手遮天再次(第三次)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之原因及理由:

第31問:中區國稅局對本人國家賠償請求協議從不理會(送交相關文件有八次之多)的行為是否合法:

第32問:中區國稅局為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監察院究責竟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欺騙法院是否合法:

第33問: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罰是否為「稅捐稽徵之一環係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第34問:稽徵機關裁罰本件「張旭丘等十三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若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是否應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而非僅按三倍裁處:

第35問:稽徵機關裁罰本件「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若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是否應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而非僅按三倍裁處:

第36問:本件檢舉案三件違章案件均以分期繳納罰鍰但稽徵機關竟未加徵利息之原因及理由:

第37問:同樣是遲延「送達文書及支票」致權利人無從行使權利,台北市國稅局(遠東紡織國賠案)在民國94年受監察院彈劾記過。本件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未被問責理由:

第38問: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故意曲解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欺騙法院之行為是否合法:

第39問:中區國稅局記取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與本件情形一樣而被究責教訓不但極力隱瞞真相且以各種不法逃避國賠責任則此究責制度是否更進一步侵害人民權利:

第40問:財政部對本人在105年6月請求調查涉嫌犯罪不法卻將案件交由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而非刑偵犯罪單位偵辦之原因及理由(本件是有被害人受害者的):

第二部份:請求有關單位解釋說明之內容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問

中區國稅局是哪位公務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提撥獎金後決定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及其目的原因:

一、承辦人員行為已涉不法:

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時明知是來自檢舉案,竟挾怨報復人民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我領獎,承辦人員行為已涉不法。

二、中區國稅局從民國(下同)104年起一直不理會本人要求說明事實真相,甚至本人去函財政部後仍不理會:

我在得知中區國稅局應早在十幾年前即依法通知我領取檢舉獎金143萬餘元,但中區國稅局當時竟出於報復目的故意不通知我領取獎金。因此我在舉證有權領奬後也要求中區國稅局還我公道,即「真相」,「究責」,「賠償」三件事。但中區國稅局一直不理會我的「討說法」、「還公道」訴求。

甚至本人去函財政部後仍不告知哪位公務員決定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三、本人在106年12月14日起訴中區國稅局核發獎金承辦人員蔡X吉:

本人要求若當時核發獎金承辦人員非蔡X吉,則請明確告知是哪位公務員在民國92年決定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但中區國稅局仍拒絕說明,僅在答辯狀稱核發獎金承辦人員非蔡X吉。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問

核發檢舉獎金是否自始是國稅局業務(請別再編造的「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

一、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的證明-從法規證明: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

(二)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證明。

二、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的證明-從實務上證明:

本件87年6月檢舉案,共有四件違章即四筆獎金,其中一件違章古x公司在當年即已納罰鍰。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古x公司繳納罰鍰後隨即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三、「營業稅業務移撥」其實是國稅局用以聲明承受原稅捐處訴訟案件根本無關核發檢舉獎金:

四、中區國稅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有邏輯上的謬誤:

國家給中區國稅局公務員薪資,業務交給他們去做。如今中區國稅局不辦事卻照領薪資,遇上究責時卻編造藉口是因為業務移撥給他們做,所以才沒辦好此事。中區國稅局編造的這謊言,邏輯根本不通!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問

稽徵機關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是否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是否就辦理「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一、法規:

(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二)「稅捐稽徵法」:

第三章 稽徵:

第二節 送達:第18條: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第七章 附則:第49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

二、此問題是依前例各級法院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本問題係就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按各級法院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事件之法律邏輯推論,得出稽徵機關(國稅局)有該法律之「公權力行使」職務義務且有稅捐稽徵法「送達」規定之適用,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三、參考不法事項:第9項: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4問

稽徵機關按「所得稅法」規定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填寫領獎公文書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是否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是否就辦理「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一、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三)「稅捐稽徵法」:

第三章 稽徵:

第二節 送達:第18條: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第七章 附則:第49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

二、此問題是依前例各級法院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本問題係就所得稅法,按各級法院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事件之法律邏輯推論,得出稽徵機關(國稅局)有該法律之「公權力行使」職務義務且有稅捐稽徵法「送達」規定之適用,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5問

上述兩問題(第3問及第4問)皆屬(所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是否就辦理「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一、參考上述兩問題(第3問及第4問):

二、參考不法事項:

第9項: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6問

本件檢舉案是檢舉營業稅違章案件是否適用國家為獎勵檢舉所為之三項承諾而立法於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是否我內地稅十七稅目僅所得稅違章案件才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

一、國稅局一直主張我內地稅十七稅目全數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

1、蘇澳民主企業社檢舉獎金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37 號行政判決)

2、立祥公司檢舉獎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17 號行政判決)

3、張客星之繼承人逃漏遺產稅檢舉獎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60 號行政判決)

4、南一書局檢舉獎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4 號行政判決)

二、中區國稅局在本件當自己違背職務義務時就主張本件檢舉案是檢舉營業稅違章案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否認有國家為獎勵檢舉所為之三項承諾的義務: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7問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繳納罰鍰是否有依法提成獎金:

一、在104年中區國稅局核發獎金人員口頭說明堅持有收到罰鍰有提成:

二、在104年9月15日及10月21日公文函也稱是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表明收到罰鍰時有提成獎金。

三、在其後的多次訴訟中區國稅局之多份答辯狀上亦寫明當時收到罰鍰時有提成獎金。

四、中區國稅局為訴訟答辯狀而兩次制表的「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均寫明「從罰鍰中提撥20%」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8問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本件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罰鍰時有提成獎金則是否有就本件提成之奬金辦理分配及稽徵公務員領取檢舉獎金:

一、民國104年間中區國稅局核發檢舉獎金承辦人員蔡X吉親口證實他有領到本件檢舉獎金:

二、參考前有關於被告機關國稅局主張所得稅法第103條限制領獎資格的訴訟中原告皆有提出這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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