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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5 13:10:34瀏覽20|回應0|推薦0 | |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3項
中區國稅局冒領「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萬4300元:
一、中區國稅局「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預算用途非給付檢舉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必然用不合法手段挪用「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
三、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四、證據: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4項
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一、中區國稅局早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並提成檢舉獎金故獎金帳戶內有本件之檢舉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是不法挪用該局之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三、中區國稅局不從獎金帳戶提領給付必然基於不法目的:
中區國稅局可能是為留著日後盜領帳戶內的獎金,或是該獎金帳戶內檢舉獎金其實已遭盜領只好挪用預算給付。
四、內容詳見:
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五、證據: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5項
中區國稅局故意以不實內容假公文使本人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
一、中區國稅局故意使本人以為所領之獎金係自當年罰鍰中提撥會造成人民受害之說明:
(一)與本件相同為遲延送達的遠東紡織公司國家賠償案,該案請求的訴訟標的有二:一是國家賠償案件,二是在帳戶內多年利息之不當得利返還事件。因此本件的檢舉獎金若是由罰鍰提撥,則表示中區國稅局自92年收到罰鍰時即有提成獎金存在帳戶,本人當然可據此主張利息不當得利返還。
(二)就算中區國稅局一直不理會本人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但本人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何況從遠東紡織公司國家賠償案可知,當時的利率是6.75%,甚至比民法的5%還高。因此我在106年1月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中區國稅局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在民國106年中區國稅局隱藏本人寄給他們的國賠請求協議書內容欺騙法院後,本人也因有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而再度起訴。
(三)但到了民國107年本人準備追加不當得利時,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坦承其實他們當年是用預算給付,不是從罰鍰中提撥獎金,這就是中區國稅局故意以不實內容假公文使本人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
二、中區國稅局故意以104年10月21日不實內容假公文是表明所給付之獎金係自來自罰鍰中所提撥出來的:
中區國稅局原聲稱給付本件檢舉獎金係自獎金帳戶中提領,但三年後107年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其實是以該局104年度經常性經費預算及「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給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原因應誠實說明他們給付本件檢舉獎金是因本人基於公法上請求權請求給付獎金,此請求權基礎是「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所規定的「收到罰鍰百分之二十」。但中區國稅局竟以不實內容假公文騙我在民國92年他們收到罰鍰時從罰鍰中提撥至獎金帳戶,如今給付本件檢舉獎金是由獎金帳戶中所提領獎金。
三、中區國稅局明知用預算卻聲稱檢舉獎金自罰鍰提撥當然是明知而故意欺騙我:
(一)本人在104年即要求本件中區國稅局應自動比照遠東紡織國賠案賠償而不必人民去申請。受害人在遠東紡織國賠案主張有二:一是遲延送達通知書致無從行使權利應負賠償利息之責;二是未給付的資金存在國稅局帳戶內應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
(二)但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0月21日送達之領獎通知書稱本件係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此公文書是聲稱本件檢舉獎金自罰鍰提撥,但事實是中區國稅局在十幾年前收到罰鍰因報復故意不通知我領獎,未依該條例所規定之「提撥舉發人」獎金,顯見當時就未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因此,十幾年後始因查詢始於104年11月4日及5日是以上述兩筆預算給付獎金,當然不是以該「條例」辦理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四、中區國稅局是明知而故意欺騙我之原因:
(一)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
(二)是為騙我同意簽名扣繳獎金之百分之二十。
五、內容詳見:
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六、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馳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6項
中區國稅局編造提領獎金程序藉口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同意扣繳:
一、本人是基於檢舉獎金是公法上請求權,中區國稅局應給付應得獎金全額:
中區國稅局在本件是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使我無從行使權利。中區國稅局十幾年後以104年度該局之預算給付獎金,原就應考量檢舉獎金是本人基於公法上請求權而為請求給付,即應給付全額,若認為應課稅,應另外行政處分。
二、中區國稅局稱依「獎金提領程序」之規定檢舉人須先簽名同意扣繳百分之二十方能給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稱當年92年時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現在為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當然係自該獎金帳戶提領,依獎金提領程序之規定檢舉人須先簽名同意扣繳百分之二十方能給付獎金故須先簽名同意扣繳,中區國稅局才能依獎金提領程序並給付獎金。
三、中區國稅局故意以不實內容假公文使本人陷於錯誤以為獎金從帳戶中提領:
中區國稅局故意以104年10月21日不實內容假公文是表明所給付之獎金係自來自罰鍰中所提撥出來。
四、造成損害:
中區國稅局直接扣款後,本人進行多次復查及訴願,但中區國稅局就編與本件無關的釋字377收付實現原則就回。後要行政救濟時發現竟無行政處分書。故本人若早知中區國稅局是由年度預算給付檢舉獎金,當然不會簽名同意扣繳,這也是中區國稅局編出要簽名扣繳才能進行提領程序的原因。
五、內容詳見:
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六、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7項
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明知無上繳國庫卻藉口扣繳稅款少給付獎金百分之二十:
一、中區國稅局謊言不斷令人懷疑並無上繳國庫稅款: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時聲稱他們在92年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故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當然自該獎金帳戶中提領。中區國稅局並稱檢舉人須先簽名同意扣繳,才能依獎金提領程序給付獎金。
但民國107年7月(三年後)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坦承他們給付本件檢舉獎金其實是由該局104年度預算經費支應。
中區國稅局說謊成性,則原先聲稱檢舉人須先簽名扣繳說法不但令人質疑,且更進一步懷疑當時是否有上繳國庫,亦或是只為少給付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不理會本人要求舉證可見其做賊心虛:
本人除提出多項中區國稅局無上繳國庫之證明,還另要求他們提出三件文書證據舉證,即「扣繳稅款繳款書」、「匯款的繳款單」及「扣繳憑證」,甚且將之要求寫在訴狀及補充狀上。但中區國稅局始終不理會(這點也可從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書知其無舉證),足見其做賊心虛。
三、內容詳見:
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第20章:中區國稅局104年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四、證據: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8項
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一再更改本件檢舉獎金之實際扣繳義務人:
一、中區國稅局原稱扣繳義務人分別是東山、民權稽徵所:本人也分別向東山、民權稽徵所申請復查:
1中區國稅東山綜所字第1060553351號處分書:(康馳公司)
2中區國稅民權綜所字第1060610564號處分書:(張旭丘等十二人)。
二、中區國稅局在107年7月回函法院調查證據竟改稱本件扣繳義務人其實是中區國稅局總局:
中區國稅局若真有扣繳稅款上繳國庫,怎會對本件扣繳義務人說詞竟前後不一。中區國稅局不但沒有稅款上繳國庫,還信口開河胡說八道扣繳義務人,實在可惡。
三、原先向東山、民權稽徵所的復查訴願豈不浪費時間:
本人原向東山稽徵所扣繳15萬5160元,民權稽徵所扣繳13萬1630元復查訴願(台中地方法院的判決書的兩造不爭執事項的第五項亦有列出)。
既然扣繳義務人非東山、民權稽徵所,豈不浪費本人時間去復查訴願?後來竟被駁回豈不更莫名其妙?中區國稅局似乎習以為常去不法欺騙人民。
四、中區國稅局顯然是造假傳票欺騙法院:
中區國稅局顯然是為回函法院的調查證據而去制造不實內容傳票應付,但似乎忘了本人就本件扣繳曾與東山、民權稽徵所有多次復查訴願,竟然在傳票上寫上扣繳義務人是中區國稅局總局,扣繳了28萬6790元。
另,台中地方法院的判決書的兩造不爭執事項的第六及第七是本人就扣繳的復查也是向東山、民權稽徵所,顯然此時制作的傳票與先前的說法不符。
五、內容詳見:
第20章:中區國稅局104年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第22章:對已無核課權之不法扣繳竟主張釋字377收付實現原則而扣繳。
六、證據:
N組證據: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所有之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有無上繳國庫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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