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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中區國稅局在87年6月本件檢舉案之30項不法情事內容(第7不法到第12不法)-五之二
2020/04/05 13:00:30瀏覽18|回應0|推薦0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7項

「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之稅務違章案件不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應裁罰本稅之五倍僅裁罰三倍罰鍰:

一、應適用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不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應適用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罰鍰(依違章行為時應按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861912280函「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二、內容詳見:

第04章: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竟僅裁罰三倍罰鍰。

三、證據:

D組證據:民國88年稽徵機關所有回函本人(檢舉人)、回函法院調查證據之公文書及通知違章人自動補繳可適用較輕裁罰公文書。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8項

「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之稅務違章案件不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應裁罰本稅之五倍僅裁罰三倍罰鍰:

一、應適用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不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應適用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罰鍰(依違章行為時應按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861912280函「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二、內容詳見:

第04章: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竟僅裁罰三倍罰鍰。

三、證據:

D組證據:民國88年稽徵機關所有回函本人(檢舉人)、回函法院調查證據之公文書及通知違章人自動補繳可適用較輕裁罰公文書。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9項

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一、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從法規證明: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檢舉納稅義務人有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此「稽徵機關」指的就是國稅局。縱使中區國稅局不理會人盡皆知的「核發檢舉獎金是國稅局業務」,況且狡辯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也是「稽徵機關」,但中區國稅局早已不知進行了幾千幾萬次的「聲明承受」,核發檢舉獎金當然是國稅局業務。

(二)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也可證核發檢舉獎金是國稅局業務: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處理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職掌如下:

.........三、法規管制股:  ...........

    (六)檢舉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二、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從實務上證明:

(一)本件87年6月檢舉案,共有四件違章即四筆獎金,裁罰確定日及獎金金額分別為:

(1)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2)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3)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

(4)古x公司,88年10月,當年即已納罰鍰。

(二)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收到古x公司繳納之罰鍰隨即通知領獎:

民國88年間稽徵機關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收到上述古典公司繳納罰鍰後立即通知並送達本人領奬通知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中區國稅局當時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領獎並依稅捐稽徵法送達規定辦理,足證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

三、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

金支票」之證明-「從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特訂定「從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此要點規定稽徵人員規定辦理核發檢舉奬金及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有嚴格程序,除非故意,否則不出錯。這幾十年來確實也從未出錯過。

四、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之證明-從幾十年來從未有過失證明:

(一)國稅局幾十年均完成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職務義務,僅獨漏曾數度舉稽徵機關公務員腐敗不法的本人一人:

(二)國稅局已合法「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給十幾萬甚至幾十萬檢舉人,僅獨漏本人一人:

如證據所示,財政部出版之刊物說明其平均每年都有2173人領獎,則這三十年來國稅局已通知十幾萬人領獎惟獨漏曾數度舉稽徵機關公務員腐敗不法的本人。

五、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之證明-從判決書查詢竟無一件是遲延送達案件:

本人查詢了這幾十年來各級法院判決書及行政救濟查詢竟無一件是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案件,竟然只有我一人是在「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上明明記載檢舉人本人之姓名資料而不通知領獎,當然是故意不通知我領獎。

六、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之證明-從編造的「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證明:

(一)中區國稅局若非如意不送達就不必編造的「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去欺騙法院:

(二)就算按「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所致」來計算,則從92年算起來有十幾年,也有來幾萬人無人受"業務移撥"影響,惟獨漏曾數度舉稽徵機關公務員腐敗不法的本人「被移撥」,足證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

七、內容詳見:

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八、證據: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0項

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一、檢舉獎金依法應由收到的罰鍰中提撥獎金:

中區國稅局早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並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十幾年後本人查詢並舉證後,中區國稅局即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是以該局的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三、由收到的罰鍰中提撥的檢舉獎金與年度預算經費當然不同:

四、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五、證據: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1項

中區國稅局以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4萬2864元:

一、「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支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經費支出給獎:

中區國稅局不但不法挪用預算給付獎金且所挪用之「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給獎方式,勢必以人頭冒領。

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給獎方式:

每檢舉一案有三種獎金給獎方式:分別為三萬元、六萬元及十二萬元。

三、中區國稅局要經費支出「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104萬餘元至少十幾人去冒領才能湊齊:

縱使以「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最大案件之奬金12萬元也須十幾人去冒領才能湊齊104萬2864元。

四、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4章:中區國稅局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五、證據: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2項

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一、檢舉獎金依法應由收到的罰鍰中提撥獎金:

中區國稅局早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並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十幾年後本人查詢並舉證後,中區國稅局即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是以該局的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三、由收到的罰鍰中提撥的檢舉獎金與年度預算經費當然不同:

四、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五、證據: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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