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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12:12:29瀏覽100|回應0|推薦0 | |
一、前言:
本文是說明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並提撥獎金至該局獎金帳戶後為何不依法通知本人領獎,直到十幾後在本人發現並請求給付獎金時,國稅局公務員才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預算給付獎金的原因。此原因是國稅局公務員先是出於因報復本人在檢舉案立法後因國稅局勾結被檢舉人而數度舉發其不法及為掩蓋國稅局種種不法而不通知本人領獎。後來國稅局公務員又進一步去盜領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因此本件有四主題:(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二原因是出於報復(三)另有掩蓋國稅局種種不法之目的(四)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件143萬餘元獎金。本文是在先前指控故意不通知領獎基礎下,先就國稅局公務員出於報復本人及為掩蓋國稅局種種不法而不通知本人領獎的事說明,至於盜領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的事,另文說明。
二、國稅局公務員是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
(一)理由之一:
國稅局公務員辦理檢舉案件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此要點是從受理案件開始,到稽查、審理、審議及裁罰、行政救濟、罰鍰執行、罰鍰劃解終至違章證物處理,分47要點,不但有嚴謹程序且互相勾稽。國稅局公務員皆依此要點逐步辦理,根本不會出錯。故本件檢舉獎金竟十幾年後經本人發現才核發獎金,除非有反證,否則必然是故意不通知的。依常識也知,核發獎金程序必然嚴謹,否則任一稽徵機關公務員豈不是有上下其手的機會。
(二)理由之二:
本人查閱這幾十年來的所有判決書查詢,不論是司法救濟或行政救濟,均無遲延核發獎金情事,無一件是遲延送達通知領獎文書案件,而本件是惟一例外,且本人又是數度舉發國稅局公務員不法之人,未獲通知領獎,當然是國稅局公務員故意為之。
(三)理由之三:
惟一找到有遲延的案件是一件訴願案-東亞運輸案。此案是檢舉人向南區調查局檢舉被檢舉人有多項不法,南區調查局調查中發現其中也有涉及逃漏稅,因此將逃漏稅案移至南區國稅局,此稽徵機關不知是檢舉人檢舉,以為是調查局查處的,因此立案後在「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登記檢舉人姓名資料為"調查局南機組"。後來此案又轉至高雄市國稅局辦理,高雄市國稅局核定稅額後,與被檢舉人行政訴訟時,還又打輸了,各行政處分均被撤銷。此案後來又從高雄市國稅局再轉入台北市國稅局,此時行政訴訟被檢舉人才敗訴而繳納罰鍰。台北市國稅局當然不知誰是檢舉人而未通知領獎。
另外,東亞運輸案是一家長期經營的公司,在那種情形下,其實有無涉逃漏稅是有爭議的,因此法院一開始還被判決稽徵機關的原處分應撤銷。後來案件又因故由高雄市國稅局移交至台北市國稅局,一直到多年後才在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東亞運輸而判決確定,東亞運輸因此繳罰鍰,檢舉人後來才得知此事,主張他才是真正檢舉人。最後台北市國稅局核發獎金。這事遲延送達通知領獎,情有可原。
但本件檢舉案本人從87年6月3日寄出,中區國稅局在6月9日立案,登記在簿,從沒有變動,連本人地址電話在這二十幾年來也沒變過。從此例亦可看出,這幾十年來,除了東亞此案情形特殊外,根本不會有不通知領獎情事,別人都能順利領獎,僅本人這個數度舉發其不法的檢舉人沒領到,國稅局公務員當然是故意不通知領獎。
(四)理由之四:
從另一案非檢舉案,而是退稅的遲延退稅案,也可以看出本件是故意不通知領獎。遠紡案是台北市國稅局有依規定有在期限內寄退稅文書,但因遠紡公司搬至新址,而被退件。退稅後,台北市國稅局只是展現出其一貫草率的態度,致遲延退稅多年才被發現,但台北市國稅局絕非像本件是公務員懷恨在心故意不知領獎。
(五)其他理由:
尚有諸如:國稅局已通知過十幾萬人領獎卻獨漏曾數度舉發稽徵機關腐敗不法的人、本件國稅局已提撥自己獎金可證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國稅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欺騙法院可證明故意不通知領獎、後來國稅局政風室也不否認是故意不通知領獎故以「授益行政」賄賂本人、國稅局在訴訟過程中答辯狀均使用「提撥」名詞而非「提成」可證明是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
三、國稅局是出於報復本人舉發其不法而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
這幾十年來國稅局已通過幾萬人甚至十幾萬人或幾十萬人領獎,惟一不通知曾數度舉發其不法之人,可想而知是出於報復心理。
四、國稅局公務員是掩蓋不法才不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
本人在得知被檢舉人早在十幾年前即已繳納罰鍰而請求國稅局給付獎金後,又發現了國稅局公務員有多項不法,可想而知,如不是本人得知被檢舉人已繳納罰鍰,不會又發現國稅局公務員的多項不法,想必當初他們也想到此點而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
五、有關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的事:
另文說明。
六、結論:
本件從一開始稽徵機關就洩密,接著本人舉發其不法,後來國稅局對被檢舉人不理會下應移送強制執行也不依法移送,對被檢舉人惡劣態度應裁罰五倍卻在不符減輕條件下減為三倍,種種不法,請參閱本人指控國稅局30項不法。
從以上說明可知,本件必然是故意不通知領獎,且必然涉及稽徵機關的高層,否則怎敢如此膽大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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