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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第31章 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
2020/01/02 08:03:20瀏覽51|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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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二、法規:

三、公務員的圖利犯罪要件有三:

四、與圖利罪有關犯罪態樣(屬稅務類之類型):

五、本件「授益行政」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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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二、法規:

三、公務員的圖利犯罪要件有三:

(一)必須是公務員:

(二)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或監督責任:

(三)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或間接圖利:

四、與圖利罪有關犯罪態樣(屬稅務類之類型):

(一)利用民眾向其領取退稅款之際,僅發還部分款稅,而將剩餘稅款圖利自己。

(二)對於申請退稅案所送,不實之進貨發票,查核不實,准予退稅。

(三)對於查獲逃漏稅之案件,不依章行事,強詞曲解,而為違法之處理,使之免罰。

(四)收取財務罰鍰滯納稅款後,挪用週轉生息。

五、本件「授益行政」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適格:

(二)職務性:

(三)明知性:

(四)違法性:

(五)積極性:

(六)特定人:

(七)財產性:

(八)不法利益性:

(九)因果性:

(十)結果犯:

(十一)裁量須合於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一、說明:

中區國稅局依法律規定「扣繳稅款」28萬6790元且真有上繳國庫情事,則此「授益行政」12萬1008元涉有圖利罪犯行。

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稱其在「106年」7月28日所謂的「授益行政」12萬1008元係由其將該年的「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課收入劃解支應(見附件)。按稽徵機關執行職務所收的稅款應立即上繳國庫,若自行撥款豈不涉有是圖利罪問題。

按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三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中區國稅局具公務員之身分,是稅務稽徵主管機關,當然明知「退還扣繳稅款」或是「授益行政給付」是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不得減免納稅義務,即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當然有主觀上不法。被上訴機關公務員有「身分犯」及不法利益12萬1008元「結果犯」,有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該當性。

二、法規:

(一)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所謂「主管之事務」,是指公務員依據法令規定,在其職務範圍內,對於事務有主持、主掌管理或執行權限之事務而言。而「監督之事務」,是指公務員雖不直接掌管其事務,但對掌管其事務者有監督之職權而言,亦即公務員依據法令之規定,雖無主管之權,但依其職權,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之事務。圖利罪之成立,實務上認為公務員之圖利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除行為人對於其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道違背法令,而有利用職務機會之圖利行為外,亦須其行為與所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

三、公務員的圖利犯罪要件有三:

(一)必須是公務員:刑法上所謂公務員,乃依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包括民意代表、技工、工友等。

(二)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或監督責任:所謂主管事務,

乃指公務員本身經辦之公務。監督事務,指雖非本身經辦事務,但對其他公務員經辦之事務負有監督權責之人員,例如各承辦人員之科(組)長、處長、主任等,又如採購招標,總務部門就是主管事務單位,而會計部門就是監督事務單位。

(三)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或間接圖利:何謂直接圖利?

例如經管財物人員,暗地將經辦之公款存入私人銀行帳戶,賺取利息等;而間接圖利,例如本身負責工程招標,卻暗中安排親戚在得標公司領乾薪或插乾股等情形。

四、與圖利罪有關歸納犯罪態樣(屬稅務類與本件有關):

民國85年法務部保護司就與圖利罪有關之判決確定案件,依其偵、審書類分析歸納犯罪態樣,其中屬第七大類-稅務類:

(一)利用民眾向其領取退稅款之際,僅發還部分款稅,而將剩餘稅款圖利自己。

(二)對於申請退稅案所送,不實之進貨發票,查核不實,准予退稅。

(三)對於查獲逃漏稅之案件,不依章行事,強詞曲解,而為違法之處理,使之免罰。

(四)收取財務罰鍰滯納稅款後,挪用週轉生息。

五、本件「授益行政」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適格:

(二)職務性:

(三)明知性:

(四)違法性:

(五)積極性:

(六)特定人:

(七)財產性:

(八)不法利益性:

(九)因果性:

(十)結果犯:

(十一)裁量須合於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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