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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 15:37:02瀏覽37|回應0|推薦0 | |
目 錄
一、說明:
二、司法院釋字釋字377號解釋意旨及解釋文:
三、最高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335號判例意旨:
四、個人所得以已實現所得為限之目的是為禁止稽徵機關國稅局課徵未實現之所得:
五、本件加害者是稽徵機關與釋字377責任是否歸己不同:
六、司法院釋字377解釋適用與本件國家賠償案件不同:
七、中區國稅局假藉口扣繳稅款卻未上繳國庫竟主張釋字377號解釋:
八、中區國稅局「授益行政」自我否定原先引用釋字377號解釋:
九、中區國稅局在本件主張釋字377號解釋之證據:
十、中區國稅局及法院主張引用釋字377之謬誤:
十一、本件是稽徵機關不法侵害人民權利非稽徵程序問題: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司法院釋字釋字377號解釋意旨及解釋文:
三、最高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335號判例意旨:
四、個人所得以已實現所得為限之目的是為禁止稽徵機關國稅局課徵未實現之所得:
五、本件加害者是稽徵機關與釋字377責任是否歸己不同:
六、司法院釋字377解釋適用與本件國家賠償案件不同:
七、中區國稅局假藉口扣繳稅款卻未上繳國庫竟主張釋字377號解釋:
八、中區國稅局「授益行政」自我否定原先引用釋字377號解釋:
九、中區國稅局在本件主張釋字377號解釋之證據:
十、中區國稅局及法院主張引用釋字377之謬誤:
十一、本件是稽徵機關不法侵害人民權利非稽徵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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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